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221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本书根据最新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编写,由权威立法机关对法条进行权威的解释,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村委会的设立】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委会的组成】    第七条 【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第八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第九条 【村委会的社会职能】    第十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资格】    第十四条 【村民名单】    第十五条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    第十七条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    第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出缺的补选】    第二十条 【村委会的工作移交】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不实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村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协助政府工作及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时间】第二部分  附  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摘录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应运而生。最初,这柙组织形式在有的地方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个称谓最早于1981年春出现在广西罗城县。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诞生后,立即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受到肯定和支持。1982年中共中央第36号文件批示:各地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一起,以根本法的形式作了肯定。根据宪法的规定,1986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一部涉及亿万农民的重要法律,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87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在随后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过程中,不少代表反映了当时农村的实际问题和基层工作的困难,认为村民自治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建议修改后试行。因此,大会原则通过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在这次会议上,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改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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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权威机构组织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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