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商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潘绍龙,王建瑞,肖东升 著  页数:767  字数:1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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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书总共24章,内容涉及我国内河航运经济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全书重点对内河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一方面对《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河船舶拖带合同》和《内河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等传统合同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力求在系统化的基础上,对传统合同形式中的新问题、新思路作更为全面的介绍。另一方面又对金融危机后导致的《内河船舶建造合同》、《内河船舶买卖合同》以及《内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焦点、热点合同形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和介绍,希望能够为人们解决现实中的各类纠纷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参考。同时,我们对直接关系内河船员和内河航运单位利益的《内河船员劳动合同》、《内河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等合同形式也作了较为广泛的分析和介绍。

作者简介

   潘绍龙简介
1985年7月毕业于重庆河运学校驾驶专业。1985年7月至1989年7月,在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江汉50号”轮上任驾驶员。1989年7月至今一直在武汉海事法院从事具体的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审理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部分海事行政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海事海商审判经验和法律理论知识。此外,能够善于将船舶驾驶、船舶营运等实践知识与海事海商法律理论有效结合起来,积极撰写相关的学术论文和典型案例,其中在2003年撰写的《内河海事法律实务》一书为内河各类海事纠纷的查明和责任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获得了沿江航运经济界和法律界的一致好评。现任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庭长,同时兼任长江海商法学会秘书长和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

书籍目录

基本理论
 第一章 内河航运
 第一节 内河航运概述
  一、内河航运的概念
   二、内河航运的性质
   三、内河航运的特点
  第二节 内河航运水系
  一、长江水系
   二、珠江水系
   三、淮河水系
   四、黄河水系
   五、黑龙江水系
   六、京杭运河
  第三节 内河航运体系
  一、船舶单位
   二、船舶辅助单位
   三、行政机关
   四、司法机关
  第四节 内河航运的发展
   一、内河航运的巨大优势
   二、加快内河航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内河航运发展中的矛盾
   四、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措施
 第二章 内河航运法律体系
 第一节 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属性
   一、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性质
   四、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组成
   五、内河航运法律体系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内河航运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对策
 ……
基本程序
常用法律法规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五)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交通部派出机构发布的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航务管理局等机构属于交通部的直接派出机构,代行交通部对内河航运进行管理的部分权力,但其并不具有制定内河行政规章的权力,因而其对内河的管理同样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实现。例如,1995年7月1日,长江航运管理局以长航安(1995)400号文发布的《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就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各内河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一)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效力在内河行政管理方面,内河行政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内河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相关文件所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服从、遵守,对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全面切实地履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内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其遵守和履行,或者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2.对内河行政主管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对内河行政主管机关本身亦具有确定力。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内河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或者废止。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河行政主管机关及所属的下级行政主管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相关文件的规定,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时必须适用相关文件的规定。内河行政主管机关在实施有关具体行政措施或者作出有关的行政决定时,如果违反相应行政规范文件的规定,或者不适用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错误,都可能导致相应的措施、决定的违法,并最终导致已实施的措施、决定的撤销。3.是内河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依据内河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还要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所依据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更高阶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如果相应复议机关无权撤销或者改变,可提请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二)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在内河行政诉讼中,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内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以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未适用或错误适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理由,也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违法为理由。同样,作为被告的内河行政主管机关在应诉时也可以以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且该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由,反驳原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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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海商法律实务》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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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关于内河海商事务的书比较少,这本不错,法官的书指导性强
  •   内河海商的书籍较少。值得推荐。
  •   没发挥出作者作为海事法官的专长。遗憾。
  •   工具书一样。与海商法、涉外的有很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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