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鸿  页数:396  字数:3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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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间文学艺术(或称民间文艺),对于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从汉语的字面意思即可看出它大体上包括在民间经过代代流传的各种文学艺术成果。然而,问题又并非如此简单。在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民间文艺的内容丰富而杂乱,上至阳春白雪,下至下里巴人,既有“女娲补天”、“牛郎织女”这样或雄浑或凄美的美丽传说,也有陕北民歌中乡土男女问最直白的情话唱词。甚至“白雪”与“巴人”这两个“境界”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同样适用于一件民间文艺作品。《诗经》中所摘编的民歌即是很好的例子,其中一些民歌在今人看来文字古朴内涵深邃,绝不至将其归为“下里巴人”,而究其历史源头,其中许多正是当时男女问生活化的情意倾诉。再考察我国久远的历史,会发现历朝历代一方面见证着民间文艺的传承、演变,另一方面又造就着无数新生的民间文艺作品。

作者简介

杨鸿,男,1981年7月18日生,安徽合肥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国际贸易法”学科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法。曾于《河北法学》、《专利法研究》、《WTO经济导刊》等各类专业期刊独立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参编《WTO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完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校优秀青年教师专项基金项目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博士创新基金项目各一项。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对象与意义
二、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章 概论: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国际立法例
第一节 民间文艺的问题由来与概念界定:以知识产权为背景
一、民间文艺与folklore:通常含义概述
二、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由来
三、知识产权背景下民间文艺的概念界定
四、民间文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民间文艺受知识产权类型的特别保护之必要性
一、对民间文艺提供知识产权类型保护的必要性
二、普通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艺面临的障碍
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问题的提出
第三节 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概念与具体模式
一、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概念界定
二、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特蜊版权与新型特别知识产权
第四节 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例概述
一、“国际立法例”及其相关概念在本书中的界定
二、采用特别版权模式的国际立法例概述
三、采用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的国际立法例概述
四、相关国际立法例的综合分类标准
第二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背景中的相关示范法评析
第一节特别版权模式示范法的唯一实践:《突尼斯发展中国家版权示范法》
一、《突尼斯示范法》保护民间文艺的相关条款
二、《突尼斯示范法》保护民间文艺的相关条款评析
三、《突尼斯示范法》的立法模式特点
四、《突尼斯示范法》相关制度的成就与不足
第二节 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示范法的开创性实践:WIP0.UNESCO
1982年《保护民间文艺表达示范条款》
一、WIPO-UNESC01982年《保护民间文艺表达示范条款》的产生背景
二、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评析
三、示范条款的立法模式特点
四、示范条款的成就与不足
第三节 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示范法的晚近实践
一、2002年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示范法》评析
二、WIP0保护民间文艺条款草案评析
第三章 国际法层面的相关生效立法评析
第一节《伯尔尼公约》:间接而有限的特别版权保护
一、《伯尔尼公约》涉及民间文艺的相关条款
二、《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评析
 第二节1977年《班吉协定》的相关制度
一、1977年《班吉协定》及其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概述
二、《班吉协定》中的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
三、《班吉协定》中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成就与不足
 第三节 新《班吉协定》的相关制度
 一、新《班吉协定》的产生背景
 二、新《班吉协定》中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
 三、新《班吉协定》相关保护制度的成就与不
 ……

章节摘录

版权页:而从内容上看,第6条第1款之二的规定方式也完全不同于第7条。第7条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特定的使用作品情形,比如,纯粹为个人目的的复制、合理引用等。每个情形的范围与条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且十分具体,其规定方式及内容基本与各国版权法中针对普通作品的典型的合理使用抗辩一致。[1]而第6条第1款之二则显然与此不同,它仅以较笼统的方式规定了一大类情形,即公共实体的非商业使用。“非商业”是一个范围大而模糊的条件,不仅可涵盖第7条中大多数的合理使用情形,还包括很多第7条未规定的情形。“使用”一词也范围广泛,作为版权法的基本术语,它可包括版权法中与作者权利对应的一切利用作品的方式,如复制、表演、广播等。但是,第6条第1款之二在例外情形的实施主体方面却给予了一个范围很小的限定,即由“公共实体”实施。可见,该款对于作品使用情形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大而灵活,但对其实施主体又限定得很严格,总体上其规定方式笼统而简单,未根据不同具体情形分别界定享受例外的条件。由此,第6条第1款之二在内容上也与第7条代表的版权法通常的权利限制条款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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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资料搜集好
    作者显现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艺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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