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司法适用新论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周林斌 主编  页数:300  字数:399000  

内容概要

这本书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承办的“民商法的司法适用研讨会”暨2010年广东省民商法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的汇编,而本书能够顺利出版实在是有赖于本书的两位主编王利明教授和周林彬教授。
认识两位教授很多年了,这么久一直都保持着亦师亦友的关系,除了因为对彼此做人做事的认可而产生的浓厚情谊外,维系这种特殊关系的主要因由其实是基于从事学术研究这一对于学者不可或缺而对于法官又大有裨益的特殊活动。
东莞本来只是一个农业县,就从事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缺少积淀和氛围确实是不言而喻的。但一场由改革开放而导致的巨大变革使得东莞这个曾经远离中心的地方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急剧的城市化和财富的大量积累使得东莞人迅速认识到仅仅埋头苦干并不能解决原来根本没有碰到过的新问题,而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这一特殊的地位使得东莞面对很多问题基本没有先例可循。要解决问题,除了自发的探索,学者的参与也使得从未受过学术熏陶的东莞感受到了知识的力量,其中东莞法院一路走来的足迹尤其地清晰和完整。
实际上,作为一个地方法院,东莞法院真正意义上与学术结盟也只有大概10年的时间,但了解东莞法院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10年时间虽然不长,而且事实上与那些大城市的法院如北京、上海法院相比在总体上仍然有差距,但这个10年确是东莞法院最为辉煌的10年,一如东莞这个城市。
有谁能够想到东莞这个地方在30年前只是农村,今天居然成为世界的工厂,全球80%的电脑配件在这里生产,50%的运动鞋在这里制造,全国近三成的出口家具从这里走向世界,近30年的年均增长率居然达到了惊人的22%。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背景,东莞法院自然而然地顺应了这个变化和潮流。从提出“培养专家型法官、打造学习型法院”开始至今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东莞法院居然从最初在学术研究和审判调研上的“蛮荒之地”变成了广东法院系统学习调研的先进单位,近年来学术调研成果一直稳居全省法院的前列。而于2009年成立并于原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创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更在成立1年后即成为最高法院的调研基地,2010年更加破天荒地以基层法院的身份承担了最高法院的重点课题,而中国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人物诸如江平、梁慧星、王利明、朱苏力、贺卫方、沈四宝等纷纷到东莞法院讲学,学术与经验的结合使得东莞法院成为司法学术研究和改革创新的摇篮。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周林彬,男,1959年生,湖北宣恩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社科联常务理事、广东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陈斯,男,1967年生,广东兴宁人,法学博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兼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东莞市法官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中山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汕头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前言
王利明 序
周林彬 序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王利明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杨立新
 21世纪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马栩生
 论法官在处理侵权案件中的能动性 李莉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廖焕国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制度缘起与实践启示
  ——兼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 杨彪
 《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 程啸
 公开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张民安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周友军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 翟墨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肖少启
物权与合同
 论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谨慎义务的边界
  ——以《房屋登记办法》为中心 于海涌
 论信托财产的公示 孟强
 论不动产善意受让的规范基础及制度构成
  ——以《物权法》第106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侯巍
 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王荣珍
 论房贷新政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兼论违约金的调整 钟明霞
 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困境及完善
  ——以广州市为视角 蔡镇顺 张志平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龙著华
 车辆保管合同的若干问题探析
  ——以消费场所提供停车服务为视角 肖桦
商事
 论商事自治规范的司法适用 周林彬 董淳锷
 “竞争关系”的逻辑与经验 谢晓尧
 论商事判断准则的扩展适用及我国的应用 官欣荣
 论高管“问题薪酬”的司法审查标准 朱羿锟
 公司利润分配中的自治原则与司法干预 蔡元庆 周游
 浅谈台商隐名投资权益的保护 香玉芳
 论特许经营中加盟店对外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及扩张 邹国雄
其他
 家事审判专职化、专业化和专门化初探
  ——从离婚审判的视角出发 胡志超
 离婚协议及法院调解书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解决 刘雁兵
 浅析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封敏清
 劳动者的选择权及其合理限制
  ——析《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适用 彭书红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
  ——兼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程春华
 浅议我国人权保护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适用问题 蔡淑琴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所谓一般条款(clausula generafis),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的,能够概括法律关系共通属性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条款。①《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者普遍认为,该条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该一般条款的设立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创新,是立法者面对现代风险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可预测同时会造成极大损害的风险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在比较法上,尚无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实定法化的先例可循。尤其是,因该条款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和开放性而增加了其准确适用的难度。如果没有对该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就可能会致使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导致危险责任的过于泛滥,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和探索活动。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该一般条款及其适用范围作进一步解释。一、从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功能观察其适用范围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是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产物。正如德国社会法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Ulrich Beck)所言,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且难以预测,产生的损害也往往非常巨大。文明和危险如孪生兄弟,高度危险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例如核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促使了文明的发展,但其给人类带来的风险也是极其巨大的,“切尔诺贝利”的悲剧使人记忆犹新;各种高速运输工具技术发展迅速,飞机速度的不断提升,高速磁悬浮列车的迅猛发展,在与人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产生巨大损害的可能性;生化实验可能会带来细菌的传播蔓延;遗传基因工程也可能会带来基因变异等诸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恰如前述贝克教授所言,我们都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往往损害者众多,损害程度巨大。正如弗莱明指出,“今天工业的种种经营、交通方式及其他美其名日现代生活方式的活动,逼人付出生命、肉体及资产的代价,已经达到骇人的程度。意外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断消耗社会的人力和物资,而且有增无减。民事侵权法在规范这些损失的调节及其费用的最终分配的工作上占有重要的地位。”②因此,法律必须对此状况作出回应,高度危险责任作为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就是回应的方式之一。

媒体关注与评论

问题来自于实践,成于思,更重于行。法律科学终究是一门讲求实践精神的学科,再深刻的理论也不可能脱离社会实践而获得,更不可能偏离指导实践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共同在东莞举办的“民商法司法适用研讨会”便充分体现了这种理论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王利明广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自成立之初即注重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良好沟通,每年将年会的优秀研究论文结集出版,着力建设理性的法律人共同体。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本次年会的研究成果《民商法司法适用新论:经验与学术》与大家见面了,这是岭南私法研究状况的一次展示,更是对法律共同体发展的一种推动。  ——周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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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司法适用新论:经验与学术》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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