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裁判案例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公丕祥 编  页数:403  

内容概要

善于总结经验,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法宝,也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对总结审判经验优良传统的认识,认真总结审判经验,这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十分迫切,十分必要。2008年4月以来,江苏高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这套丛书,是江苏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成果的集中展示。希望这套丛书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界研究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

书籍目录

第一编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2.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4.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5.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6.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7.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8.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9.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1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1.杨琚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2.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3.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14.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5.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第二编
 1.尤亚仙集资诈骗案
 2.刘金华犯收受未过户的房屋构成受贿既遂案
 3.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4.仲越、伏跃忠诈骗案
 5.关鑫等诉华联集团等承诺为其设立助学基金履行一年后不再履行请求继续履行案
 6.?涛因替他人球队做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及碰撞人丁山花园酒店等赔偿案
 7.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
 8.陈某诉曾某偿还借款因其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根据推理和经验被认定不成立而不予支持
 9.黄宁、顾云诉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募捐余款权属纠纷案
 10.孟进诉南京市建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11.薛双林诉杨秀风侮辱诅咒其房屋侵害人格尊严精神损害赔偿案
 12.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13.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朱睿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14.凤凰公司诉郑郁青、陶修明设立的夫妻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15.脱殿魁诉大鹏证券公司股票代理交易案
 16.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债买卖合同纠纷案
 17.苏万福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上诉案
 18.南京金陵制药厂诉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又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违约纠纷案  
 19.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
 20.胡淑英、达洪泉等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政府和区工商局侵犯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案
 21.南通超康食品有限公司诉如皋市工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22.李广来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23.朱新一等诉启东市公安局警员追截车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案
 24.徐文伯不服淮安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确认出生时间案
 25.杭皴诉南京理工大学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案
 26.南京宁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三编  
 1.钱丽新辩护人伪造证据案
 2.顾红星等诈骗案
 3.江培宝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4.蔡民立等贪污案
 5.宋汉成等贪污、挪用公款案
 6.朱秀琴等诉《青春》编辑部侵害名誉权案
 7.吴阿毛等诉南京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案
 8.周达华诉郭宝金案
 9.于景华诉苏金必无效婚约财产纠纷案
 10.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洪金名誉权纠纷案
 11.张勇进诉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等消费者权益争议案
 12.聂世琪诉闵乃一财产权属案
 13.闻桂银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都县支行赔偿纠纷案
 14.俞元楼、俞冬青诉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案
 1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承烈等借款合同案
 16.江苏音像出版社诉苏州唱片发行公司等侵害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案
 17.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诉扬州市旅游食品厂不正当竞争案 
 18.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19.冯兆明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1.驼峰乡古庄村村民委员会诉东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界定案
 22.张振隆诉徐州市教育局注销社会办学许可证案
 23.周学平不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案
第四编
 1.姜思慎诉乔雪竹著作权纠纷案
 2.陈建忠等1144户农民诉阜宁县吴滩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驳回原告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和许赞有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银行账号和资金全部被冻结的情况下,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迫不得已向私人借款,且借贷利息并未超出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一审判决不支持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损失计算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2)-审判决认定海关扣押地毯所造成的损失系拜特公司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致,因而不赔偿,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对拜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不是没收该财产,更不是销毁该财产,相反,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并保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灭失,价值不毁损。上诉人许赞有申请查封扣押拜特公司地毯的目的,也仅在于制止拜特公司出口该批货物,而不是要求人民法院没收该财产。因此,拜特公司的货物在被查封扣押期间,仍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查封扣押措施解除之后,被查封扣押的货物依法应当完好无损。现许赞有的财产保全申请被认定错误,而拜特公司被扣押的货物全部灭失,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上诉人许赞有上诉并答辩称:一审认定许赞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错误,并判令许赞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许赞有采取被诉维权措施时,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并未被宣告无效。许赞有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以及先行责令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均属合法维权行为,并无主观恶意,况且许赞有在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权曾两次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最终均被维持有效,许赞有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后涉案专利权确实被宣告无效,但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许赞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许赞有的上诉理由不正确,涉案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应当弥补我们因此遭受的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与一审争议焦点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赞有主张,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许赞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判决、裁定”的含义进行了阐述,论述得当,二审予以支持。许赞有还主张,在本案审理前,涉案专利权曾两次被申请宣告无效,均被维持有效,许赞有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法院认为,首先,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专利权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一项专利在提起诉讼时有效,并不意味着专利权诉讼最终必然胜诉。其次,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最后,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地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此,许赞有在其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上诉人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时,应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并应承担该风险带来的法律后果。故许赞有称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据此认为,在银行账户均被冻结的情况下,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向个人借款,且1%的月息没有超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上限,许赞有对该损失应予赔偿。法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已经论述,本案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并非没有合适的融资渠道,以较高的利息向私人借款属于不适当地扩大损失,该论述准确,应予维持。此外,《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是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本案要解决的,是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向私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不适用前述意见的规定。既然该部分损失属于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故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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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裁判案例(2)》是江苏法院审判经验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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