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崇苗  页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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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许崇苗所著的《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以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保险立法,分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编,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突出理论深度,并在相关章节后面附录了有争议的典型疑难案例的解析,以突出其实用性。
广大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学习和了解保险法,获得保险的保障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官和仲裁员可以从本书获得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指导;保险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可以把本书作为学习、研究的资料和培训的教材,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保险监管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监管和依法行政过程中,可以针对本书提出的保险实践中的新问题,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获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

作者简介

许崇苗
男,1969年10月出生,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业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历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处副处长、法律部高级法规研究员、副总经理,现任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级法律责任人。从1987年起,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先后在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专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合著)、《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合著)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主编)等。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保险法方面的论文30多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征
三、关于保险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一、保险的起源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
二、财产保险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保险法的地位
三、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
第二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概况
一、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
一、我国保险法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法的效力
第六节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总体评价及建议
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议
第七节 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法的法律体系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本理论
二、保险合同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编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既然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在法律适用上,适用民法是毫无疑问的。但保险法与民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需要弄清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保险法的归类是比较复杂的。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保险法被划归商法范畴。日本承袭了德国的保险立法体例,将保险法纳入商法范畴,陆上保险和海上保险也是如此。在法国,关于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的法律规定被分别纳入商法和民法范畴。然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多于个性,因而近代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又将民法和商法合二为一,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瑞士、泰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即属此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属于民法范畴,即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前苏联及东欧各国也多将保险合同法纳人民法典中。我国实际上也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凡保险法有规定的依规定;凡保险法无规定者,应适用民法。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有具体规定。保险法只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的特点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但无论保险法如何规定,均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定相违背。当然,这里所说的民法包括合同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债权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组成,而合同法是债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虽然合同法的制定在保险法之后,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于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4条则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当然,在适用保险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特殊规定的,再适用合同法。如果保险法和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等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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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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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对于法律人来说不适合
  •   不如09年的那一版有新老保险对照
  •   老师推荐选读的,还没看完
  •   对本书感觉很好,想了解保险法的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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