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第26辑)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  页数:104  

内容概要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93件,案件总标的额70.5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6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有的办案秘书多数是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毕业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书籍目录

探索与争鸣
 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
 民刑并存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从两则仲裁案件说起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及其影响(上)
国际商事仲裁
 美国阶梯式纠纷解决条款执行力问题研究
 刍论ICSID仲裁庭对“投资”的界定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之执行
 我国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仲裁“公共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仲裁实务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
 浅析涉外民事案件的识别问题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
案例精析
 受胁迫民事行为的认定
域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三、公共政策理论在仲裁裁决执行领域的发展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可由法院主动启动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抗辩事由。只要外国的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即允许缔约国拒绝执行该非国内仲裁裁决。在执行国际商事裁决中,公共政策抗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用来约束仲裁员,防止其滥用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可被内国法院随意援引用来拒绝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如今,公共政策抗辩已成为最常被援引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条款。一般来讲,公共政策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最传统的一项事由,就像拒绝适用外国法一样。关于公共政策的规定,在有关这些事项的几乎所有国际公约或条约中都能找到。尽管如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关于公共政策的明确定义。其内涵之所以难以把握,是因为公共政策反映了每一个国家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社会的根本准则。而在不同的国家,在每一个案件中,道德标准或政策重要性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公共政策深受各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任何公共政策的界定均具有很强的相对性,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进行解释。公共政策的含义随之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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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第26辑)》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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