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评价原理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  作者:段厚省//张峰  页数: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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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复旦法学文丛
  证明评价是法官确定待证事实并通过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检验而对待证事实之存在与否做出判断的活动,此一概念由德国学者提出,我国学界在此方面研究不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评价问题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证明评价主体,证明评价对象,证明评价方法,证明评价程序。本书走出证据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的框架,运用公共组织理论、场域理论、诉讼标的理论、裁判方法理论、诠释学循环理论、逻辑推理理论以及诉审商谈主义等方法论,对上述四个方面展开研究,试图揭示证明评价的基本原理。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评价问题,目前除了作者之前出版的《证明评价影响因素分析》外,国内尚无其他的专门研究。

作者简介

段厚省,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教授。
张峰,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英国诺丁汉大学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一、问题的选定
二、初步的研究
三、本书的研究
第二节 对之前观点的回顾、补充与修正
一、回顾:证明评价概念及证明评价概念的价值
二、补充:证明评价特征
三、修正:证明评价内容
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范围
三、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证明评价主体
——以当前中国审判权分享与运作机制为基础的考察
第一节 引论
一、证明评价主体的概念
二、研究证明评价主体的意义
三、本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证明评价主体:法院抑或法官
一、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分歧
二、法院与法官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寻找上的作用区别
三、证明评价更依赖于法官
四、证明评价不排除法院
第三节 法院
一、作为一种公共组织的法院
二、法院的组织结构
第四节 职业法官
一、作为组织成员的法官
二、生活在特定场域的法官
三、追求人格独立与法律上正义的法官7l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一、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
五、人民陪审员在证明评价中的作用
第六节 小结
一、证明评价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二、诉讼程序的失灵
三、证明评价程序的失灵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三章 证明评价对象
——以作为裁判基础之实体 事实为中心的考察
第一节 引论
一、证明评价对象的概念
二、证明评价对象的意义
三、本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诉讼标的理论与证明评价对象
一、诉讼标的一般理论
二、诉讼标的理论与证明评价对象
第三节 裁判方法理论与证明评价对象
一、裁判方法的一般理论
二、两种裁判方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三、不同裁判方法下证明评价对象的确定
第四节 诠释学循环理论与证明评价对象
一、诠释学循环的一般理论
二、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
三、诠释学循环方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四、诠释学循环方法与证明评价对象的确定
五、诠释学循环方法对律师与法官在法律素养上的要求
第五节 余论
第四章 证明评价方法
——对检验当事人证明的方法论的考察
第一节 引论
一、证明评价方法的概念界定
二、研究证明评价方法的意义
三、本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讨论的基础
一、讨论的基础之一:有限自由的证明评价模式
二、讨论的基础之二:法律真实的证明评价标准
第三节 逻辑推理理论与证明评价方法
一、逻辑推理的一般理论
二、司法中的逻辑推理活动
三、证明评价:检验当事人事实推理的活动
四、小结
第四节 诠释学循环理论与证明评价方法
一、对诠释学循环理论的补充阐述
二、对司法中诠释学循环的补充阐述
三、证明评价活动中的诠释学循环
第五章 证明评价程序
——关于诉审商谈主义的程序构想
第一节 引论
一、证明评价程序概论
二、本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
一、交往行为理论
二、法律商谈理论
第三节 司法中的诉审商谈主义
一、司法裁判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问题
——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张力
二、先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四种解决方案
三、法律商谈理论的解决方案——诉审商谈主义
四、诉审商谈主义的三重意义
第四节 诉审商谈的证明评价程序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诉审商谈的不同要求
二、诉审商谈主义的程序构造
三、小结
第五节 附论:诉审商谈主义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
一、当前人民法院调解的发展现状
二、诉审商谈主义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证明评价影响因素分析》讲述了:我国学理对法官证明评价活动的传统表述我国学理和立法传统上对法官根据有关证据资料来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真、为伪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活动,使用的是“审查判断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或者“审核认定证据”这样的表述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确定了证明对象,并且当事人也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或者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或者法官经过职权调查获得或者未获得相应的证据资料后,应当进行的下一个程序是对证据资料本身是否符合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进行评价和判断,此时可能要适用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来对证据资料逐个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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