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律(第120辑)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 主办  页数:167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与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
本刊自创刊二十多年来,始终贯彻仲裁基本原则,坚持仲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对重大仲裁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办刊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经贸界颇具影响。
本刊现辟有如下栏目:仲裁动态、专论争鸣、调解专栏、海事仲裁、案例精辟、特载和法律资料等。

书籍目录

讯息
 董松根副会长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
 贸仲委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仲裁员名册
 贸仲委设立纺织行业办事处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第二届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模拟庭辩论赛开幕式活动
 于健龙副主任会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一行
 冷海东副秘书长参加CIArb2011亚太地区大会并作主旨演讲
 李虎副秘书长参加第四届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会议
 李虎副秘书长出席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大
 会及该机构第11届研讨会
专论 争鸣
 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
 仲裁地在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和影响
 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持下的仲裁及其他ADR程序
 破产争议可仲裁性研究
 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力能否当然及于担保合同当事人之法律探析
 中韩仲裁制度比较
特载
 我国商事仲裁疑难问题及其最新法院典型案例分析(二)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咨询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2.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中,通常仲裁庭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直接有权作出各种类型的临时措施决定。但是在中国,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具体化为两种,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通常的做法为:(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而非仲裁庭提出申请;(2)仲裁机构并不直接作出决定,而是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至相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裁决相关的措施;(3)人民法院仅从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的申请,而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4)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可在仲裁之前提出相关的申请,因此普遍的认识和做法是仲裁机构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转交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如须提交相关的财产申请,会有如下问题产生:(1)当事人是向仲裁庭还是仲裁机构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其后是由仲裁庭还是仲裁机构转交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2)如果为遵从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可替代仲裁庭转交财产保全申请,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接受由外国仲裁机构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3)如果仲裁庭直接作出临时措施决定,人民法院能否执行相关的临时措施决定?或者该临时措施决定是以裁决的形式作出,人民法院是否会给予相应的执行?答案似乎显而易见,因为即使是类似的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能否在中国得以执行仍是个问题,更不用提临时措施裁决。(4)在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中,当事人在一些情况下可前去法院寻求临时措施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类似临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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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第120辑)》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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