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行政审判20年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林蜀鲁 法律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林蜀鲁 编  页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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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重庆行政审判20年》收编了重庆行政审判的回顾、探索、实践,真实反映了重庆行政审判20多年来的历程,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一个缩影,可供仍在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和专家学者借鉴与参考。

书籍目录

编者前言第一章 前人之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皮宗泰迈向和谐的司法审查制度——回忆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岁月/金代权敢为天下先——《重庆行政诉讼暂行规定》诞生23周年侧记/林爽李宣章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一件难忘的行政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洪其亚风雨写春秋——一个行政审判老兵的执著情怀/涂平我所经历的行政审判——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0周年/杨煜第二章 制度建设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规范(试行)》、《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规范(试行)》和《行政第一审程序案件庭审规范(试行)》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危旧房改造行政案件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房屋登记案件行政诉讼主体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的通知第三章 经典案例重庆行政审判第一案——王中云诉合川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运用——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安监局对道路运输企业不享有处罚权——重庆市江津区运输公司诉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从一起工伤确认案看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的不同——郑从友诉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兴明工伤确认案对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周继银诉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谌朗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案高等学校退学处理决定的司法审查——谭帆诉西南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工伤中工作场所的认定——梁平县五湖副食配送中心与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邹勇劳动工伤认定决定案工商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上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有无行政处罚权——关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铜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公安局夜深放人致死亡的行为违法——石光荣诉开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一案公务员择优录取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彭飞诉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决定案唐勇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管理违法并要求赔偿案外派劳务人员因车祸受伤的工伤认定——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飞劳动行政确认案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起诉无原告资格携带仿真枪是否违法及应否给予劳动教养——谭开洪不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当与被复议人沟通协调机制的缺失——原告梁中菊不服被告彭水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刘一宪诉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合同案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申建不服被告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医疗保险资格一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田明芳诉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案第四章 理论争鸣行政审判服务“314”总体部署,促进重庆大开放、大发展的几点思考/唐信福王彦重塑行政审判的价值追求与目标设定——以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中心/樊非王学辉王彦浅谈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皮宗泰应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司法审查/金代权反思与构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司法审查规则的新考量/王必伟王乐公权疆域与行、民诉讼之分野——解决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问题的司法逻辑与程式/刘之玮行政瑕疵行为新论/傅放临贾秀春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国内十城市的制度文本为研究对象/于海瑞行政诉讼纠纷解决功能之欠缺及完善——从“行政行为”到“行政法律关系”/乐敏附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2009年1月-2010年12月)历年行政庭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国行政立法大事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就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相关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审查和认定分述如下。一、关于本案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及期限。1.本案涉及的房屋拆迁发生于2000年2月,至2000年4月19日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务院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1999年《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相关规定,当时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可以通过拆迁裁决的行政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24日的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当时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途径解决;但该拆迁纠纷当事人当时既未申请行政裁决,又未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1日的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定,“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据此规定,在2005年之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因此本案拆迁双方的补偿安置争议,现行解决途径就只能是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2.国务院及重庆市在拆迁当时及现在的拆迁管理法规,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的期限,均只是设定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之后可以进行裁决的起点时限,并未明确设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期限及条件。考虑前条所述现行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行政裁决,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于2000年依职权主动裁决而未裁决、至2009年才受理并作出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收编的重庆行政审判的回顾、探索、实践,真实的反映了重庆行政审判20多年的历程,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一个缩影,可供仍在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和专家学者借鉴与参考。  ——钱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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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行政审判20年》收编了重庆行政审判的回顾、探索、实践,真实反映了重庆行政审判20多年来的历程,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一个缩影,可供仍在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和专家学者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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