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年刊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崇德,韩大元 主编  页数:343  

内容概要

《中国宪法年刊》的定位是反映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水平,体现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演变,旨在推动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出版年刊的基本功能是回顾年度宪法学发展的进展,介绍国外宪法学研究动态,为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提供比较详尽的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年度论文选编
 当代中国公民宪法理念及其发展调查报告
 宪法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六个问题
 法规“生命周期”探微
  ——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
 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对授权立法的宪法规制
  ——宪法与税法关系的视角
 论国家主席对总理提名权的性质
  ——以我国宪法文本为中心
 宪法上的禁止酷刑
  ——比较法角度的考察
 基本权权利能力之本质
 德国宪法实践中的比例原则
  ——兼论德国宪法在法秩序中的地位
 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教义学
 “反多数难题”中的程序思维与实质思维
 议会至上与司法审查在当今时代的发展
  一——兼论“弱”司法审查模式的兴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部分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
 现代儒学的宪政向度
 立法听证:从形式正当到实质参与
  ——基于完善人大立法决策体制结构视角的分析
 香港行政审裁处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比较研究
 ……
第三部分 外国宪法(学)新发展
第四部分 名家讲演
第五部分 年度重要学术会议综述
第六部分 年度宪法学学术活动
第七部分 年度宪法学研究相关参考资料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其次,立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具有广泛性。在美国,听证会召开之前,任何人只要在听证登记表中进行了登记,他就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我国,根据以往地方立法听证会的实践,参加人除了听证人外,还有利害关系人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专家等。而座谈会、论证会的参加人较受限制。座谈会邀请的对象通常是组织者的“熟人”圈子,邀请谁不邀请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者的偏好,但一般邀请的是和组织者有着大致相同思想倾向性的人参加。根据以往实践,论证会邀请的对象则主要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再次,立法听证会应具有辩论环节。根据对美国国会立法听证会的观察,我们发现听证会一般允许对某项议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同时参加,且他们交替作证和接受询问,他们会针对相关议案展开激烈辩论,这样就使听证会具有很大程度的辩论性质;而座谈会、论证会一般不会出现辩论情形。最后,立法听证会上获取的民意应当成为立法决策的根据,而座谈会、论证会的意见一般只作立法决策的参考。经常情况是座谈会或论证会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根据讨论结果整理出一份综述性质的报告,该报告呈给有关的委员会,委员会是否采纳有关意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既然立法听证会相较立法座谈会、论证会而言在如此多的方面更符合民主的要求,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听证会在立法民主化方面更具有正当性,并且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然而,这只是从应然层面上的考量,如果观察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会的实践,我们就会发现立法听证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就哪些事项举行听证具有随意性,往往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对某个议案的判断裁量。当然有些省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其立法听证规则当中明确了哪些事项应该听证,比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6条就规定了四类可以听证的事项:(1)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2)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事项;(3)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4)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事项。上述所列情形固然是应当听证的情形,但问题是作为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规范公民生活的规范性文件,哪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不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前提,那么还有必要进行地方立法吗?因此,对可以听证的事项采取列举的办法进行规定表面上看标准很明确,实质上这完全依赖于立法者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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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年刊(2010)》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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