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概念诠释与校译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建民  页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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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汉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应译为《权利哲学纲要》,三篇标题“抽象法”、“道德”、“伦理”,分别应译为“抽象权利”、“良知”、“道德图景”。鉴别《刚要》核心概念汉译得失的前提是理解黑格尔的思想体系,因而本书也是对《纲要》的系统理解。《逻辑学》是《纲要分的认识方法,本书也对《逻辑学》做了简明清晰的解说,纠正了一些认识误区。

作者简介

  刘建民 1969年出生,山西稷山人,运城学院里思政部教师,研究方向:哲学、法哲学。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书名翻译得失与校译
第一节 哲学认识、原理与纲要
第二节 Recht含义的认定
第二章 Recht的基本意思是权利
第一节 Recht的翻译问题
第二节 Recht含义的初步鉴别
第三节 Recht、Gesetz与权利现实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Recht、Gesetz与positive Recht各自的逻辑规定及相互关系
第五节 Recht与Gesetz的辩证理解
第三章 抽象权利所谓的抽象
第一节 权利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第二节 对“抽象”之谓的逻辑解释
第三节 抽象权利是一个潜在的概念
第四节 自由意志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认识
第四章 Unrecht的意思是侵权
第一节 Unrecht的汉语与英语翻译
第二节 与侵权相关的情形与翻译
第三节 侵权(Unrecht.)与侵权法(Detiktsrecht
第五章 Moralit t的意思是良知
逻辑结构与 的翻译问题
第二节 Moralit t是自Mo由ra意lit志~tM
ralit&t 主观方面的实在
第三节 康德对Moralit&t一词的明确规定
第四节 Moralit~.t对应中国哲学中的“良知”
第六章 Sittschkeit的意思是道德
第一节 Sittlischkeit的本义
第二节 黑格尔语境中的Sittlischkeit
第三节 黑格尔语境中Sittlischkeit与Ethischkeit的区别
第四节 英文版对Sittlischkeit的翻译
第五节 汉语中的道德与伦理
第六节 Sittlischkeit翻译的汉语选择
第七章 对<权利哲学纲要>的辩证理解
第一节 “两个凡是”是《权利哲学纲要》的主导思想
第二节 <权利哲学纲要>必然要遭到人们的批判
第三节 黑格尔逻辑不仅仅是“两个凡是”
第四节 对<权利哲学纲要>的全面理解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显然,这里的描述就是人们常常提起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认识过程。《权利哲学纲要》中的概念是自由意志,通过权利认识,逐步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认识。国家以及国家生活的各个环节,便是概念的特殊性,不同环节的同一形成一个递进式的圆圈式的认识行程,旨在从本质意义上揭示概念的各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便是通过概念推论所形成的认识序列和过程,最终完成具体认识的目的。这就是在现实意义上对定在事物的认识。所谓的推理,不是知性逻辑意义上的推理,而是辩证逻辑所讲的推理,这里毋宁使用“演绎”一词。 《权利哲学纲要》贯彻了上述指导思想,对国家现象进行了推理认识,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已经做了最为简洁的概括。在他看来,权利体系结构“有如太阳系那样,又如在实践的范围内的国家也是具有三个推论的体系:(1)个别的人(个人)通过他的特殊性(如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等等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公民社会)与普遍体(社会、法律、权利、政府)相结合。(2)意志或个人的行动是起中介作用的东西,它使得在社会、法律等方面种种需要得到满足,并使得社会和法律等等得到满足和实现。(3)但普遍体(国家、政府、法律)乃是一个实体性的中项,在这个中项内,个人和他的需要的满足享有并获得充分的实现、中介和维持”。[2]就其理论认识而言,人的权利或人格,最初只是一个潜在的概念,从这个阶段进而进入对抽象权利、良知、道德图景三个阶段的认识,尤其是道德图景阶段所包括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环节,就是对黑格尔时代的人权或国家的逻辑认识。这一认识过程是为了说明人之所以为人,家庭之所以为家庭,社会之所以为社会,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国家之所以为国家。 《纲要》是实证而理性的逻辑认识。黑格尔由抽象的人格到家庭、社会、国家的认识模式是西方哲学史上重大的理论突破。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黑格尔的贡献,他在《184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扬弃了的私法=道德,扬弃了的道德=家庭,扬弃了的家庭=市民社会,扬弃了的市民社会=国家,扬弃了的国家=世界历史。在现实中,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依然存在着,它们只是变成环节,变成人的存在和存在方式,这些存在方式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互相消融,互相产生等等。运动的环节”。所谓运动的环节指的是认识过程,这一过程阐述了国家的逻辑,反映了国家生活的诸层次之问存在本质的联系,也可以说是人权、良知、家庭、市民社会以及国家的逻辑,在认识体系中这些事物或主体乃是同一的。因此,这里的“运动”不是指国家现象的发展和变化,而是逻辑认识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的发展。黑格尔之后的马克思所撰写的《资本论》,就属于这样的一种演绎。 就文本的主题内容来看,《权利哲学纲要》作为逻辑学的应用,表现为“两个凡是”所主张的定在认识。因而,当我们说这样的认识具有绝对性的时候,也一样具有片面性。以“两个凡是”为主导思想,其保守和狭隘性就进一步暴露在具体认识中,曾经为黑格尔所重视的矛盾也就渐渐淡出实证逻辑之外了。这样,也就不难理解《权利哲学纲要》的理论性格了。黑格尔也意识到《纲要》认识的不足,他为自己辩护说:“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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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概念诠释与校译: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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