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点评(第二卷)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静 编  页数:394  

内容概要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理应辩法明晰,说理透彻,文笔流畅,通俗易懂。《优秀裁判文书点评(第2卷)》精选了山东法院近年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的部分获奖文书,并邀请相关领域的资深法官逐篇进行点评,剖析优劣,以图改进。其精彩之处,可资赏鉴,缺陷所在,亦可引以为戒,对于法官文书写作水平的提高不无裨益。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事类裁判文书
 1.段义和等故意杀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7)鲁刑二终字第97号
 2.吴少春、吴涛涛故意杀人案
 ——(2008)鲁刑三终字第118号
 3.单博、许勤、李振华抢劫案
 ——(2008)枣刑三初字第4号
 4.陈彦超故意杀人案
 ——(2007)德中少刑初字第2号
 5.张大印受贿、贪污案
 ——(2006)济刑二初字第38号
 6.褚瑞增受贿案
 ——(2008)烟刑二初字第52号
 7.孔凡征受贿案
 ——(2008)日刑终字第69号
 8.班玉兴、乔方新、查华强绑架案
 ——(2007)泰刑一初字第23号
 9.黄爱东受贿案
 ——(2008)东刑二初字第9号
 10.石学征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08)青刑一初字第73号
 11.王玉江故意杀人、妨害公务案
 ——(2008)潍刑一初字第51号
 12.郭继增、郭永齐绑架案
 ——(2008)鲁刑四终字第55号
 13.邢建林抢劫案
 ——(2007)鲁刑一终字第58号
 14.冯针故意杀人、强奸案
 ——(2008)临刑一初字第31号
第二编 民商事类裁判文书
 1.金岳军与王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营边防支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东民一初字第2号
 2.聊城市东昌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
 ——(2007)聊民抗字第3号
 3.黄玉桥、济南天桥工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天瑞工贸开发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济民一终字第774号
 4.闫子森、闫凤英与高秀兰、闫芳文、闫子林继承纠纷案
 ——(2008)潍民终字第1122号
 5.山东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国、谢孟娟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2007)济民四终字第112号
 6.青岛中益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枣民二初字第37号
 7.马效坤等16人与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清合寿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2007)济民二初字第48号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东营市金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单位和个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纠纷案
 ——(2007)东民二初字第21号
 9.王长征与余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山东省滨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6)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
 10.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天益生物有限公司、张乃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7)威民三初字第3号
 11.河北骄傲船务有限公司与德州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2007)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号
第三编行政类裁判文书
 1.王发瑞等90户农民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裁决案
 ——(2007)鲁行终字第44号
 2.支长军等39人与聊城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调整行政审批案
 ——(2007)聊行终字第15号
 3.宋振伦与广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广饶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拆迁行政补偿案
 ——(2007)鲁行终字第40号
 4.刘翠姣、温超与莱阳市交通局交通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案
 ——(2007)烟牟行初字第60号
 5.保定绿德尔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7)淄行终字第16号
 6.任先锋与莘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2007)聊行终字第32号
 7.曹明孝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案
 ——(2007)潍行终字第9号
 8.周志强与平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原县恩城镇天成家具厂工伤行政确认案
 ——(2008)德中行终字第22号
 9.甄日庆与青州市人民政府、刘金保土地行政证明案
 ——(2008)潍行终字第96号
 10.李志慧与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2008)市行初字第51号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李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行贿或被索贿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财物数额,谋取利益的事实;段义和供认受贿事实,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的上诉人段义和财产中,有人民币、外币和贵重物品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415.59元,段义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单及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扣押款物存在;证人张秀珍、段斌、段琳的证言分别证实,扣押的款物不是其本人及家庭所有;段义和供认上述财物系他人送给自己的,但不能说明具体来源。对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检察机关提交了纪检监察部门和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段义和、陈志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查无实据;宣读了检察机关询问公安侦查人员段勇、楚永进办案程序、方法合法的证言。该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段义和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杀人故意,认可爆炸是以不出人命为前提,在爆炸案中段义和应为第二被告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段义和为摆脱纠缠与陈志密谋,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绑架等手段并最后确定采用爆炸方法“除掉”柳海平。有其本人供述及亲笔供词和同案犯陈志的供述为证;对用爆炸方法作案,段义和不仅“认可”,而且还曾亲自索要炸药,其对爆炸的后果既无准确的估计,也无有效的控制手段,所谓“以不出人命为前提”,没有任何凭据,对此有同案犯陈志、陈常兵的供述和证人段好军的证言为证;段义和出于个人目的,不仅首先提出犯罪意图,而且最终确定爆炸方法、催促实施作案,原审判决其为第一主犯并无不当。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段义和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志设圈套、说假话,编造事实,把责任推给段义和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且对认定段义和构成爆炸罪没有影响。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实际意义,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段义和提出,在侦查阶段为争取好态度供述不实问题。经查,段义和在调查和侦查阶段所作亲笔供词和供述,均有其本人签名及对记录差错的更正;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证明,对段义和的讯问程序和方式合法,没有诱供、逼供现象,段义和作为心智正常的人,没有理由供述客观上不存在而又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段义和供述的一些细节,若非本人亲历,不可能与同案犯的供述一致,并与其他证据吻合。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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