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华国庆 编  页数:370  

内容概要

  本书是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团队为适应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集体创作的成果,以最新立法进展为基础,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经济法教学、科研的最新成果,在对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进行全面、完整介绍的同时,加入了撰写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成果,在体系与内容上有所创新,对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本教材可作为法学专业和政治类、经济管理类等相近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材,亦可供有关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参考。

作者简介

  华国庆,男,汉族,1964年10月生,安徽桐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安徽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安徽省经济法重点学科负责人、安徽大学经济法创新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金融法。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条件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发展
   二、经济法的产生条件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脉络
   一、经济法的语源
   二、经济法的产生
   三、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四、苏联和东欧国家经济法历史
   五、我国经济法历史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对概念的恰当理解
   二、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三、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
   一、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二、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归属与本质
   一、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二、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二、经济法主体的独立性
   三、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四、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五、经济法主体的识别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含义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种类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以行业协会为例
   一、行业协会的含义
   二、行业协会的经济管理主体地位
   三、行业协会的被管理主体地位
   四、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
 第四章 经济法的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实施概述
   一、经济法实施的含义
   二、经济法实施的内容
   三、经济法实施的保障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的有无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四、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五、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第三节 经济法实施机制
   一、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的司法机制
   三、经济法的实施程序
第二篇 市场规制法
 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特征
   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三、市场规制法的历史发展
   四、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和价值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
第三篇 宏观调控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经济法的产生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但基本认为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引起国家职能变化,进而引起法律结构变动,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一)“市场失灵”及其表现“市场失灵”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为市场机制无效率,表现为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或者市场机制虽然能够发挥作用,但成本过高。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滞后性和事后性等固有缺陷,这种缺陷在商品交往不太频繁时还不会导致“市场失灵”,一旦商品交换大规模化,因主体间能力、信息巨大差异等因素,市场机制可能无法进行商品和劳务的有效分配,即无法有效配置资源,则会引发“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或非市场机制更县优势时,而不是指局部的、偶尔的、一般性的市场失效。市场失效在任何时候都会出现,对于不太严重的市场失效,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及已有法律制度的适度修正来解决,不会导致法律的结构性变动。“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大规模市场失效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公共物品缺失公共物品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的物品,它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该物品一旦供给就无法排除他人来消费或享用;非竞争性是指不论多少人来消费或享用该物品,均不会对他人的消费或享用产生效用上的影响。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使得提供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因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都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而获取。公共物品对应的是人们的公共需求,即不具有排他性的集体需求,人们都需要公共物品,但私人主体又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这就是公共物品缺失问题,是“市场失灵”的典型体现。在自然经济时期,人们也有公共需求,但基本上不是经济领域的公共需求,国家通过履行其政治职能基本能满足人们非经济性的公共需求。

编辑推荐

《经济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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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书是正版的,内容很好,值得学
  •   因为是安大的学生,老师上课用的是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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