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锦光 编  页数:239  

内容概要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将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为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是它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

胡锦光,1960年1月生,男,徽州人。1983年6月、1986年6月和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独著)、《行政处罚研究》(独著)、《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主编)等,并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2005年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奖:2008年获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双百活动最佳宣讲奖”。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等。

书籍目录

绪论 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
事例1:北京安元鼎“截访”事件
  一一行政领域合作治理框架下宪法权利的保护
 一、事件始末
  (一)安元鼎公司“发迹史”
  (二)“截访”作为“护送部”主要业务
  (三)安元鼎“东窗事发”
 二、安元鼎事件社会背景:信访与“截访”
  (一)作为公民民主参与权和诉讼权补充机制的信访
  制度
  (二)维护社会稳定框架下的“截访”
 三、安元鼎案中的宪法问题及权利救济途径
  (一)安元鼎案中的法律问题与宪法问题
  (二)宪法权利侵害与可能的宪法救济
  (三)国家赔偿作为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四、结论:从安元鼎“截访”事件的细节看宪政环境
事例2:赵作海冤案
  一一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事件始末
 二、宪法视点
 三、相关法规
 四、评析
  (一)概述
  (二)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三)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
  (四)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五)余论
事例3: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
  一一律师权益的宪法保护
 一、事件始末
 二、法理评析
  (一)解散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及其救济
  (二)中国律师执业困境-9律师权益保障
  (三)获得公平审判与辩护的权利
  (四)比例原则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五)政法委的宪法地位及其角色
事例4:北京市2010年行政区划变更事件
  一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宪法模式与宪法上例外状态
 之处理
 一、事件始末
 二、法理分析
  (一)问题之说明
  (二)宪法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基本模式
  (三)北京市案例中变更模式之合宪性分析
  (四)过渡条款、宪法解释-9宪法上例外状态的处理
事例5:李国喜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被撤销事件
  一一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考察 郑
 一、事件始末
  (一)李国喜事件经过
  (二)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现象的背景
  (三)代表兼职制相关法律规范
 二、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三个特点
  (一)官方推动
  ……
事例6:四川巴中市白庙乡“财政公开”事件
事件7:陕西国地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
事件8: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
事件9:谢朝平出版作品被刑事拘留案
事件10: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附录1 2010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究会实录
附录2 2010年中国大十宪法事例评选过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 在本案中,除了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保障的问题之外,也有必要关注法、检、公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因为人身自由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否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这三个机关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设置的刑事司法角色。 1.宪法设置的刑事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从宪法中获得了“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应的刑事司法权。 宪法将这三个机关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三个机关的刑事司法角色,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以查证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批准逮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审查并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并定罪量刑。这种分工是宪法所谓“分工负责”的具体落实。而对于“互相配合”,《刑事诉讼法》将三个机关的职能分为相继的三个阶段,这就犹如生产线上的不同工作环节,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的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就会中断,因为三机关应当避免无谓的扯皮和推诿。对于“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有效的机制,如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才能最终定罪量刑,等等。法、检、公三机关之关系的上述三个方面具有一个最终的目的,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所谓的“准确有效”在理想意义上意味着不能将任何一个无罪的公民拖入刑事司法程序并最终定罪量刑,同时必须使任何一个有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并最终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叠加在一起,通俗地说,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事实上,两个方面是有冲突的。任何设计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都不可能做到既完全准确又充分有效,因此,刑事司法程序的设置就必须根据宪法的目标进行取舍,这时就必须回到宪法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以保障人权作为首要的因素。为此,刑事司法程序必须将避免伤及无辜作为主要追求,准确的位阶在人权保障的主旨下应稍高于有效,相应地必须确立“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 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历来存在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命案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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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2010年)》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始末;安元鼎事件社会背景:信访与“截访”;安元鼎案中的宪法问题及权利救济途径;结论:从安元鼎“截访”事件的细节看宪政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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