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朱江 编  页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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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2万余起案件,由于东部地区处在首都整体发展的重要区域,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二中院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性强、审判难度大的案例。“经验与逻辑”系列丛书,是从二中院审理的几十万案件中筛选出新颖、复杂的典型案例,以审判为源泉,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集结而成。所选案例质量层次高,近半数曾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权威载体,其中有对传统理论的新思考,有对新型案件的新探讨,有对已有审判经验的新总结,无不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是二中院法官深入研究、精心审理、认真总结的结晶。

书籍目录

绪论
充分发挥少年审判教育保护职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上篇 宽严相济政策视野下的少年刑事司法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研究
1.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吴某等盗窃、抢劫案
2.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犯罪与寻衅滋事犯罪——周某寻衅滋事案
3.对未成年人量刑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郭某某故意杀人案
4.对犯罪的未成年外国人可以减轻处罚并且不附加驱逐出境——雷某某等盗窃案
二、定罪问题研究
5.实施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于某等故意伤害案
6.表象类似犯罪行为定性问题研究——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7.实行过限与一体转化——宋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案
8.应如何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犯及持械聚众斗殴行为——李某峰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9.提供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行为的定性——郭某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0.罪数的认定——郭某故意杀人案
三、量刑问题研究
11.特定情形下的自首认定——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12.帮助立功与代为立功的区别——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
13.具有轮奸情节的共同强奸中主从犯的区分——王×等强奸案
14.基准刑的确定——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
下篇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特别保护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4.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规定的转化情形本案情况不符合《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转化情形。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是此罪向彼罪的转化,要求这种转化定罪的主体,必须符合基本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的基本要求,同时必须以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转化和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的实施为构成之必要,二者均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构成主体所必须。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犯罪主体必须首先以主观故意的转化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在准备打架时,多人分别持尖刀、菜刀,在对方挑衅、劝阻未果后,被告人一方分别持刀抡砍,说明他们对发生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均持放任和希望态度,客观上他们之间起到相互支持、助威的作用,并实际发生了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他们对伤亡后果的发生共同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虽然王某某的伤害行为直接致朱某死亡的后果,由于他们在开始打架之前就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对方伤亡的严重后果,也就说明他们的伤害故意从最初就有,并不是在双方对打的过程中王某某从斗殴故意转化为伤害的故意,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中转化犯的法定情形。(三)不予另行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分析虽然修改后的新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以前的流氓罪中细化出来,由于表象类似或出于平衡量刑考虑等各种因素影响,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新类型的“口袋罪”,即成为对表象类似犯罪“化重为轻、化轻为重”的替代罪名。并且,由于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所列举四种情形的限制,寻衅滋事罪与情节轻微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治安处罚等之间的边缘处于模糊状态,完全靠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来界定,由此导致相同或相似情况的案件定性不同的情况。1.寻衅滋事“积极性”特点明显寻衅滋事的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被动性较为明显。即使行为人单方面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起哄闹事行为,也是对其行为的积极性进行法律评价。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客观表现看,无论是寻衅还是滋事,都是单方的积极行为,从《刑法》第293条规定所列举的四种客观情形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在积极实施危害行为时,所针对的对象处于被动状态,有时还可能遭受轻伤害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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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未成年人案件卷》是经验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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