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卷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凤滨 主编  页数:429  字数:467000  

内容概要

胡凤滨主编的《刑事卷(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为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之十五,收录整理了两高公报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司法审判案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每篇指导性案例都经法学专家评判,全部指导性案例均有“争议点”、“判则”等点评,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二、侵犯财产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自首的认定——翁见武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 犯罪后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自首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翁见武(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害人协议离婚后,仍一起居住,因拒绝被害人性侵犯发生争执,争执中上诉人持铁锤、菜刀砸砍被害人,又用铁锤击打其子致轻微伤。其间,上诉人拨打电话报警后,见被害人持菜刀欲砍上诉人,便用菜刀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了砍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随后也被送至医院,并在医院向公安人员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经过。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因拒绝被害人提出的性要求而发生争执后,先后持铁锤、菜刀砸砍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上诉人系初犯,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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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还是可以,适合入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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