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昌麒,许明月 编著  页数:316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专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教科书,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重,深受读者欢迎。本次2012年最新修订应时而动,使其在内容上继续保持领先和适度的前瞻。
本次修订紧紧围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新发展,并尽可能吸收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的最新研究成果。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等内容,并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制度(特别是产品责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在当今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形势下,本书不仅具有很高的教学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作者简介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个人专著)、《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个人专著)、《产品质量法学研究》(主编,中华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经济法教程》(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学》(主编,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全书副主编,经济法篇主编)等。
  许明月,1963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班,199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在西南政法大学破格从讲师晋升为教授,2002年调入重庆大学工作。现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研究。2000年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2005年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独著、合著、主编、参编各类法学专著、教材、译著共26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8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消费者运动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地位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第三章 消费者及其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经营者义务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第五章 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利益国家保护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
第三节 司法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
第六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一节 消费者组织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协会
第三节 国际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七章 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四节 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
第八章 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化妆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第九章 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消费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 商品、服务表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品、服务表示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品标示管理制度
第三节 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常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消费者争议
第一节 消费者争议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争议中的当事人
第三节 消费者争议的协商和解
第四节 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五节 消费者争议的行政处理
第六节 消费者争议的仲裁
第七节 消费者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八)药品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九)法律责任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以及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进口、广告等行为。《药品管理法》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如,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某些药品由于其本身的毒性或副作用较大,按一般要求进行管理,不足以充分有效地防止其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险,为了保证此类药品正常地发挥其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的作用,抑制其危害,必须对这类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对于这些药品,国家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性法律规范,对其生产、收购、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等都作出特别的规定。

编辑推荐

《消费者保护法(第3版)》为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之一。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消费者保护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消费者的维权宝典,通俗易懂,使用方便
  •   挺不错的,很新,值了。
  •   还蛮好,虽然是选修的书目,网上优惠就买了
  •   老师在左右网去了30!
  •   法律教材的内容没什么可以挑剔的,纸张普通,封面也普通。好处就是字体不会太小,不会让人觉得头晕。
  •   书包装挺整洁,正版很新。
  •   是我的课本啦,没什么的。。。古板,我是看不下去啦
  •   这本书很好,是我上课用的教材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