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剑文 编  页数:342  

内容概要

  《财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经济发展 社会公平与财税法治》共分为六篇。  第一篇为“国民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治建设”,收录了3篇论文。葛克昌的《所得重分配——国家任务与团结和谐社会》探讨了在所得重分配中的国家任务及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俞光远的《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加快财税法制建设,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提出了通过财税法制建设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方案。薛钢的《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探讨了如何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  第二篇为“社会政策与财税法治建设”,收录了9篇论文。蔡茂寅、洪巧玲的《财政收入法之体系》探讨了财政收入法所应当具备的理想体系。孙健波的《宪政视角下的财税改革——兼论财政立宪主义之局限》从宪政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的财税改革,并提出了财政立宪主义的局限。张献勇的《论对预算的合宪性审查》探讨了对预算如何进行合宪性审查。张怡、陈卫林的《论衡平税法之构建》提出了构建以衡平思想为指导的税法体系的设想。林雅琪的《社会政策目的之租税优惠——以社会保险、老年化、住房面向为例》探讨了如何通过租税优惠政策来实现社会政策目的。翟继光的《论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析了从税收政策工具到税收政策目标之间的传导机制。李礼仲、杨恩沛的《信托行为遗产赠与税与租税规划之研究》研究_『遗产赠与税中如何通过信托行为进行租税规划。张富强、林蔚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的法律对策。薛建兰的《我国出口退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立法中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三篇为“社会公平与纳税人权利保障”,收录了4篇论文。黄士洲的《税课禁区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课税的禁区。姚轩鸽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结构及其关系辨析》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结构。郭凯峰的《刍议提升我国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出了提升我国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建议。郭维真的《财政支出结构的法治约束》探讨了如何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法治约束。  第四篇为“税收行政与财税法治建设”,收录了2篇论文。周序中、彭艳芳的《论我国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以执法风险防范为视角》从防范执法风险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段晓红的《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权的危险性及其控制——基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思考》从一般反避税条款出发分析了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权的危险性并提出了控制对策。  第五篇为“西部大开发与地方财税法治建设”,收录了4篇论文。席晓娟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法律制度的回顾、反思与完善——以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为视角》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分析了西部大开发中税收法制的建设。李玉虎的《经济发展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分析了经济发展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闫海的《论基于地方自治的日本地方财政法制》介绍了日本地方财政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状况。贾小雷的《构建省以下政府间合理财政关系问题研究——兼论“省管县”体制向常态化发展的可能性及路径》提出了构建省以下政府间合理财政关系的建议。  第六篇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两岸财税法改革”,收录了4篇论文。黄茂荣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分析了ECFA与两岸税法协调之间的联系。李宪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两岸财税法的影响》探讨了ECFA对两岸财税法的影响。吴德丰、许祺昌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台湾地区税制改革》探讨了如何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税制改革。陈清秀的《租税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兼谈两岸签订租税协议》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框架分析了租税协议的几个基本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民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治建设所得重分配——国家任务与团结和谐社会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加快财税法制建设,合理凋节收入分配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第二篇 社会政策与财税法治建设财政收入法之体系宪政视角下的财税改革——兼论财政立宪主义之局限论对预算的合宪性审查论衡平税法之构建社会政策目的之租税优惠——以社会保险、老年化、住房面向为例论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信托行为遗产赠与税与租税规划之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的法律对策我国出口退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第三篇 社会公平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税课禁区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结构及其关系辨析刍议提升我国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财政支出结构的法治约束第四篇 税收行政与财税法治建设论我国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以执法风险防范为视角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权的危险性及其控制——基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思考第五篇 西部大开发与地方财税法治建设西部大开发税收法律制度的回顾、反思与完善——以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为视角经济发展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论基于地方自治的日本地方财政法制构建省以下政府间合理财政关系问题研究——兼论“省管县”体制向常态化发展的可能性及路径第六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两岸财税法改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两岸财税法的影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与台湾地区税制改革租税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兼谈两岸签订租税协议

章节摘录

  我国现有税权划分格局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试图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置于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框架下予以解决,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财权,解决原有财政包干体制所造成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问题。虽然分税制改革适应并促进了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推进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但是,由于十余年来一直遵循着加强中央集权这一初衷,中央在不断下压事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权,分税制改革似乎又矫枉过正了。由于我国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并采用政府主导型法制经济模式,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层层下压的事权配合向上负责的财权体制,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制度下,更兼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中,出现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在经济建设中负重前行,发挥作用参差不齐的局面。加之,在取消农业税以后,看似有利于农民的政策导向却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带来严重的财政危机,进而逆向地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悲剧性地沦为城乡贫富差距的祸首之一。①因此,这种由于税权配置失衡致使政府财力差异巨大而导致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小各异、良莠不齐的局面,客观上助长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态势。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税收制度安排时要回应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就必须实现通过以税权为基础的财权的初始资源配置公平,进而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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