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  页数: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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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2012年3月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编写而成,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框架,以问答的形式解读《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全书所有章节条文均包括“新旧对照与详解”、“适用解答”两部分:“新旧对照与详解”部分旨在揭示新法相较原法的增改之处,阐明新法增改的依据和意义;“适用解答”部分旨在通过具体问答的设计和必要的案例辅助,廓清新法适用中可能面临的难点、疑点和可能忽略的细节,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索引相关条文。本书内容简洁、精准,可供公检法司律师等专业人士工作使用,也可以作为广大社会公众和法科学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资料。

作者简介

肖仕卫,男,湖北建始县人,先后于2002年、2005年、2009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6月到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任教,现为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为你辩护网”兼职律师。近年来曾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等CSSCI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并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著作5部(独著1部,合著4部);主持国家重大招标课题子课题1项(已结题)、教育部社科基金课题1项、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项(已结题)。
冯露,女,四川成都人,先后于2005年、2011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博士学位(提前攻博),曾访学于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2011年7月到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任教,兼任阿姆斯特丹大学荷中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为你辩护网”核心成员。迄今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4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出版专著2部(合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1项(已结题),参与著作获2010年四川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成安,男,四川资阳人,1998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至今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任教,“为你辩护网”创始人,“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及管理合伙人,兼任四川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点联系人。从教从业以来,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CSSCI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篇,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指导团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上千件,被成都市司法局先后授予
“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哪些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不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那么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5.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6.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了何种特别保护? 第二章管辖 职能管辖 7.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是如何分工的? 8.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发生交叉时,应该如何处理? 9.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lO.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11.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的变通方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几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专门管辖 14.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哪些?它们分别管辖哪些案件? 第三章回避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1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出证明材料?回避的程序和效力 17.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参加诉讼活动? 其他人员的回避和其他申请回避的主体 18.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外,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还有哪些?他们的回避由谁决定? 19.当事人如果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委托辩护人 20.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什么限制?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人 22.哪些情形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指定辩护?辩护人责任;辩护律师权利 2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享有哪些权刹?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和阅卷权 24.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25.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改善司法实践中的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作了哪些努力? 辩护人与证据收集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6.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辩护人的义务 27.对辩护律师有伪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犯罪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28.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后,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吗?刑事代理 29.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在哪些方面?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30.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应当如何在“保密,,葙“通报”之间平衡? 第五章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31.实务中应该如何区分物证和书证? 32.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33.“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 证明责任 34.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35.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吗?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36.我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了何种证明标准? 37.在死刑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对哪些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3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39.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人可以作证人?证人的保护和补助 40.我国法律对证人提供了哪些保护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41.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具体确定取保候审的范围? 42.人民法院在审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能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 43.对未尽到保证人义务的保证人处以罚款时,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44.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45.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46.司法实践中,保证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如何退还?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47.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规定了何种条件? 监视居住的执行和监督;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48.监视居住应当如何执行? 49.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隋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期限 50.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应该如何计算?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逮捕的条件 5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要满足哪些条件? 拘留的条件:异地拘留、逮捕;扭送 52.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有何区别? 拘留程序;拘留后的讯问 53.哪些情形下拘留后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审查后,应该如何处理? 审查批捕程序 5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56.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 57.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哪些行为?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保全 58.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59.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审理是怎样进行的? 第八章期间、送达 期间 60.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顺 延期间? 61.期日和期间有什么区别? 送达 62.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具体的送达方式? 第九章其他规定 有关用语的解释 63.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嗣和民事领域及行政领域中的 近亲属范围相同吗?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旧对照与详解 第54~58条是加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完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增的第54条第1款前段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无条件排除口供,这符合国际惯例。后段明确了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有条件地予以保留,这也符合一些国家规定。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口供方面的排除是一致的态度,就是无条件排除。对实物证据来说,很多国家是有条件排除。从证据本身来说,实物证据的非法获得对公正和人权伤害较小。第2款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不限于审判阶段,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就要保证当事人权利。 增加第55条的目的在于,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其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第54条是办案机关主动排除,本条是监督排除,属于“第二次排除”,是对有关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救济。 第56条是对审判阶段救济的规定,负责对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义务不履行的纠正。明确了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两种方式: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二是审判人员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调查。 第57条明确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方仅需提出抗辩,而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为此,同步建立起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第58条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即检察机关不仅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且应当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检察机关举证未能达到“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即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推断,排除该证据。由此可见,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似已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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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由肖仕卫、冯露、成安著的《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是由刑事诉讼法学者与一线刑事律师共同打造,一问一答式逐条解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解决适用难点的实用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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