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建峰  页数:334  字数:269000  

内容概要

沈建峰所著的《一般人格权研究》在深入分析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大量文献及司法判决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制度框架、法律属性、价值基础、权利主体、保护范围和内容体系等问题,对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前提,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权利的关系以及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的构建方法等提出了颇具见地且具有较强说服力的观点,对我们深入系统地认识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沈建峰
1979年生于陕西韩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教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获得洪堡基金会“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赴德国波恩大学访学。近年来,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北方法学》等杂志发表文章十余篇,参著《当今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等多部著作,主持或参与了全总委托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课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一般人格权何以必要——兼论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背景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和侵权法结构的互动关系
一、一般条款式侵权法立法模式对一般人格权的排除
二、不承认一般人格权引起的问题及瑞士法的突破
三、“三个小的一般条款”式的立法模式与人格保护的紧张关系
四、小结
第二节 —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结构的互动关系
一、不承认具体人格权的模式
二、具体的具体人格权模式
三、概括的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
四、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互动关系
五、小结
本章结论
第二章 一般人格权的结构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的法教义学结构
一、理论界有关一般人格权权利性质的争议
二、德国理论界关于一般人格权形式结构认识的现状
三、一般人格权形式结构分歧的历史根源
四、一般人格权是主观权利吗?
五、一般人格权是保护人格利益整体的授权性规则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价值结构——一般人格权的价值限定
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变动的观点
二、财产性构成部分不具有和精神性构成部分共同的价值基础?
三、“人格尊严且人格发展”抑或“人格尊严或人格发展”
四、小结
本章结论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
第一节 未出生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一、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思路之争
二、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思路选择
三、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四、结论
第二节 死者作为一般人格权主体的可能及限度
一、死者人格保护教义学归入之争
二、死者一般人格权教义学结构的选择
三、死者一般人格权的法律限制
四、结论
第三节 法人等组织体可否享有一般人格权
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法人一般人格权的承认
二、关于法人一般人格权的论争
三、法人可以享有一般人格权吗?——对德国理论和实践观点的反思
四、结论
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一、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何以并存
二、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分——具体人格权形成的标准和方法
三、作为一般人格权片段的具体人格权
四、结论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与财产利益的界限
一、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区分的起源和制度表现
二、人格财产化:过程与现状
三、财产人格化:呼声与实践
四、人格财产化与财产人格化:尺度与趋势
五、结论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与身份利益的界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一般人格权与身份状态保护
三、一般人格权与身份自由保护
四、一般人格权与身份信息保护
五、结论:一般人格权对身份利益的保护及其保护限度
本章结论
第五章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体系
第一节 德国法学中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构建的历史与现状
一、客体(领域)导向体系构建模式
二、行为导向体系构建模式
三、综合导向体系构建模式
四、德国法学中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构建总结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构建的思路选择
一、一般人格权内容体系构建的目标和思路选择
二、个体存在型人格保护
三、以信息保护为核心的人格保护
四、积极行为自由的保护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主要缩略语目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对上述观点的批评 尽管有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但是我认为上述观点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却存在问题。首先,该观点的出发点本身就不正确。“根据该出发点,人格权的构成部分被分为宪法性的构成部分和简单法的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一般人格权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没有统一的价值内涵,甚至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但所谓的宪法性部分其实还不如说是司法者直接根据宪法的价值规范进行判决的部分;而所谓简单法的部分,还不如说是司法者还没有从宪法中找到判决依据的部分。事实上,司法者不仅没有从宪法中为该观点找到依据,而且尽管其说财产性部分源自简单法,但却没有说明依据具体哪个简单法的哪条规范。因此,对财产性部分而言其法官造法完全是无本之木。其次,财产性人格利益没有基本法上的价值基础本身也是不正确的。简单法上的制度都是基本法价值的实现和落实,不可能存在没有价值基础的简单法规范。作为一般人格权构成部分的财产性利益,也应该具有基本法上的价值基础。诚如学者们指出的那样,“人们确实不能把财产性成分作为人格尊严的基本构成部分看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业性利益根本不受基本法的保护”。最后,上述观点导致了决定一般人格权侵害时利益衡量的简单化。由于认为财产性利益源于简单法,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司法机关就直接将财产性利益部分置于其他宪法价值或者其他具有宪法价值基础的利益之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建立在简单法基础上的人格权的财产性构成部分相对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原则上没有优先性”。但问题是能不能将宪法上的价值直接和所谓简单法上的利益进行比较?以所有权为例,所有权为民法上的重要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同时有其宪法存在的基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所以进行利益权衡和比较时应该是比较所有权的宪法基础和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础的优先性问题,不能直接将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比较。在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部分和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也是如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人格权财产性部分建立在简单法的基础上,并因此得出其必然处于劣后位置的结论,而是应该从基本法中找到其根源。

编辑推荐

作为一本建立在德文第一手资料基础上的一般人格权研究著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学者文库:一般人格权研究》既为我们展示了作者关于一般人格权制度明确而系统的观点,又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一般人格权提供了丰富而详实的资料。对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司法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学者文库:一般人格权研究》是一本值得参考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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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一般人格权问题很少有人能说的清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可供参考
  •   挺好的书,送的也挺快。
  •   我没有写评价的习惯 但是这次不得不写 书内容本身不存在问题 但是单从书的外观来说,其旧无比,书页泛黄书皮褶皱,是最不愉快的一次购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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