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前飞 编  页数:361  字数:381000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上的领导讲话、交流发言、主题发言和部门部分优秀论文编辑出版,以供热衷审监理论研究和从事审监实务工作的各界人士交流分享.入选本书论文的作者大多是从事审监实务工作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高的理论素养,所选论文正是他们多年来审判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本书一共分为四编,第一编主要内容是民事再审程序实现司法公信的路径,第二编主要内容是民事再审终局性的要件研究,第三编主要内容是民事抗诉制度的设置及完善,第四编主要内容为刑事再审程序及证据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许前飞,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书籍目录

不断深化审监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
第二届年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上的总结讲话
第一编 民事再审程序实现司法公信的路径
传统诉讼文化视野下的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
论民事再审“立审分立”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比较、检讨与重构——以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构建为视角
浅议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论“诉权型再审”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和重构——从民事调解案件再审谈再审程序之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实现司法公信的路径
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理性思考——基于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分析
第二编 民事再审终局性的要件研究
以终局性为目的,谈民事再审改判标准
“日暮乡关何处是”——民事再审的终局性浅析
证据、规则、论理——民事再审终局性实质要件与实现路径探讨
论民事再再审的重开和终局构成
民事再审终局性要件的思考
第三编 民事抗诉制度的设置及完善
困境与出路: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再思考——以某中级法院近十年审结的民事抗诉案件为视点
民事抗诉再审的正当性设置及其完善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规范的缺失和完善
民事抗诉案件审理范围论
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两难和进路——从比较研究和实用视角看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完善
论法律价值导向下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当前民事抗诉权运行的错位和矫正——兼论民事抗诉中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编 刑事再审程序及证据问题研究
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
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设想
关于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几点思考——以云南省法院近三年刑事再审案件实践为倒
试论我国刑事再审开庭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取舍中的正义”试论刑事再审证据的审查与认证——以再审中几种原审证据审查和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为视角
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刑事再审证据若干基础问题研究
附录一 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综述
附录二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征集论文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取消法院再审启动权,赋予检察院限制性的民事再审启动权 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在职权主义观念下,检察院和法院等国家公权力过分介入,“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这两种再审提起方式过大发展,使“当事人申请再审”近乎名存实亡。因此,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性地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使公权力不随意介入私权领域。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未经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程序,无论在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理论中都不可能找到依据。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和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从理论上看违背法理,在实践中造成混论,是现象再审制度中最为严重的缺陷,废弃该制度理所当然。 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启动再审的权利目前尚应保留,但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要区分公权和私权。属于公权范围的,即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干预,代表权利受到损害的国家、集体行使民事诉讼权,享有与对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私权范围的,即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为抗诉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申请再审,期间届满也不申诉的,检察院不应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为由强行对当事人自主处分裁判结果的权利进行干预。 (二)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主导、案外人撤销之诉为补充的再审之诉 民事再审制度虽为诉讼法而具公法性质,但其解决的均为民事权益,故应充分贯彻私权自治原则。司法若采职权主义,则再审必然存在监督权的滥用或审判权的恣意行使,这都极有可能侵害当事人权利,从而破坏整个司法程序的运行。以诉权型再审取代职权型再审,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主导、案外人撤销之诉为补充的再审之诉,适当地强化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条渠道,能够相应地淡化再审程序整体上的行政或职权色彩,在大体满足当事人正当救济的同时,逐渐减少多方反复投诉的现象,并真正缓解审判终局性所受到的冲击及其压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和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享有再审申请权,构建再审之诉则是要赋予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享有诉权。何为再审之诉?再审之诉是指赋予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而寻求救济的部分行动以“诉权”和“诉讼权利”性质,既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又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权利。

编辑推荐

《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编辑推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得以公正地实施。法无信不立。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源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最直接的内部司法监督机制,对于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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