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页数:152  字数:1190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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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上篇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2009年12月26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中篇实用问题
第一章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1.什么是物业管理?
2.购房前为什么要重视物业管理?
3.购房时应注意哪些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4.什么是业主?
5.什么是物业使用人?
……
下篇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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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是学习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   只看到书价,没看到加运费,**了
  •   觉得还不错,列举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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