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明德  页数:463  字数:518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为基本思路,提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一些重要建议,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强化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以及删除法人作品和录像制品,增加合理使用的规定,以专门章节规定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等等。对于推动和关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以及教学研究部门和律师界、产业界来说,本书是一部难得的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委员会委员。1991年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曾多次留学海外著名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1995年1月-1997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1年2-8月,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任客座研究员;2002年5-6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研究工作;2006年10月-2007年3月,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任特聘研究员。多次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和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印度等国组织的国际会议,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的演讲。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工作,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主要著作有《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荣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首届法学研究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七届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著作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2009年第2版,被教育部指定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被列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合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欧盟知识产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 管育鹰,2003-2006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知识产权法学方向,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学习,获高等学习专业学位(D.E.S.S);1994-1997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知识产权法方向硕士学位;1990年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7月-2006年9月在国家法官学院任讲师、副教授;2006年10月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多年,研究领域包括著作权法、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等。近几年主要关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出版专著《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参与主编和撰写多部教材、文集。主持或参与多项由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课题研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刊物上发表个人学术论文多篇。多次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学术年会的组织筹备以及相关论文集的编辑出版工作。曾两次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IIP)担任国际特邀研究员,目前在美国芝加哥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作访问学者一年。 唐广良,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1990年7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是中国首批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生之一。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络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在商务纠纷的解决及变通争议解决(ADR)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并一直跟踪研究与高新技术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及法律问题,对中国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政策与行业规则的形成做出过突出贡献。另外,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领域的研究也有许多成果。自1990年代以来,出版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专著、论文及译著,成果总字数已超过400万。自1999年至2006年担任《知识产权研究》的主编,在《知识产权文丛》创办初期任该出版物的执行编辑。这两份出版物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

书籍目录

序言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说明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总体说明
(一)起草“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思路
(二)没有必要起草一部大而全的《著作权法》
(三)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四)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
(五)突出规定相关权
(六)强化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
(七)其他重要修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逐条说明
专家意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
引言
一、体系架构方面
(一)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
(二)著作权法律体系的重构
(三)小结
 ……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建议:对第1款略作修改,加入独创性的要求,明确作品是表达。在第2款所列举的作品种类,对计算机程序作出进一步说明。 说明一:关于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法律。通常认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其中的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思想观念、客观事实、操作方法(简称思想观念)的表达。具体说来,对于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可以有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图形、造型、表意动作等方式的表达,因而也有了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等。其中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了相关的作品,并且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融入了相关的作品之中。一般说来,依据英美的版权法体系,只要相关的作品来自于作者就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而依据欧洲大陆的著作权法体系,相关的作品不仅应当来自于作者,而且应当带有作者的某种精神或者人格的印迹。与此相应,著作权法体系所要求的独创性,要高于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但没有具体给出作品的定义。例如,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在此基础之上,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计算机程序8类作品。然而,仔细推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说法,却没有提及作品的构成要素,例如表达和独创性。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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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这本书反映了我国版权立法的最新动态,细细为你解读制度的设计背后的法理,值得一读
  •   认真的学者的严谨的著作!
  •   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可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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