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的二元法律规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但淑华  页数:234  字数:183000  

内容概要

  本书探讨了我国当前非婚同居的现实情况;对非婚同居问题中的个人自由屿国家干预的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法哲学分析;对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将其归纳为若干模式,并以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例,对不同模式的产生背景、适用效果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论述;对我国现行法中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书籍目录

引 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非婚同居概述
第一节 非婚同居的概念
一、我国学者关于非婚同居概念的主要观点
二、非婚同居的内涵
三、非婚同居的外延
第二节 非婚同居的社会现实基础
一、非婚同居的发展趋势
二、非婚同居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非婚同居引发的现实问题
第二章 非婚同居问题中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
第一节 非婚同居问题中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历史发展
一、从将非婚同居作为犯罪到非婚同居除罪化
二、从无视非婚同居存在到正视其存在
三、非婚同居问题中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 非婚同居问题中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基础
一、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具有自我决定权
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禁止和惩罚缺乏正当性
三、个人自由彰显是家庭法的历史发展趋势之
第三节 非婚同居问题中的国家干预
一、非婚同居问题中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问题中国家干预的理据与限度
三、非婚同居问题中国家干预的方式
第四节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中立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原则
三、社会性别平等原则
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第三章 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法定结婚要件与有婚意非婚同居
一、法定结婚要件与有婚意非婚同居之生成互动
二、有婚意非婚同居的防范——对我国法定结婚要件的反思
第二节 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模式
一、事实婚姻模式
二、准婚姻关系模式
三、推定婚姻模式
四、对三种法律规制模式的评述
五、我国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第三节 我国有婚意非婚同居法律规定的主要缺陷
一、原事实婚姻制度的不足
二、以时间为界割裂对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缺乏科学性
三、补办结婚登记规定存在理论与实践缺陷
第四节 重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设想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转换程序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无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一):模式选择
第一节 合同模式
一、美国基于同居合同的规制
二、英国基于同居合同的规制
三、对合同模式之评述
第二节 身份模式
一、身份模式概述
二、适用于同性和部分异性同居者的身份模式
三、普遍适用于同性和异性同居者的身份模式
四、对身份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事实状态模式
一、法国自由同居制度
二、美国华盛顿州“类婚姻”关系制度
三、埃塞俄比亚非正式结合制度
四、瑞典非婚同居制度
五、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事实关系制度
六、对事实状态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四节 我国无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一、三种模式中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
二、三种模式在我国的预期规制效果分析
三、英国法律委员会与美国法律协会建议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无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二):制度构建
第一节 我国当前规制无婚意非婚同居的主要困境
一、无专门针对无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
二、对人身纠纷的处理过于简单化
三、主要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缺失
第二节 事实同居关系的构成与证明
一、事实同居关系的名称与定义
二、事实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同居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第三节 事实同居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
二、关系解除时的法律效力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时的法律效力
四、亲子关系方面的效力
第四节 选择退出协议
一、选择退出协议的要件
二、选择退出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有婚意非婚同居的 法律规制 第一节法定结婚要件与有婚意非婚同居 一、法定结婚要件与有婚意非婚同居之生成互动 有婚意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具有缔结婚姻关系之意愿,客观上却生活在非婚同居关系之中,造成此种理想与现实背离结果的正是法定结婚要件之欠缺。法定结婚要件明确划分出婚姻与非婚关系的界限,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倘若不完全符合法定结婚要件,便会被排除在合法婚姻范围之外。以我国为例,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其结合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因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来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不能发生婚姻效力。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持续共同生活基础上形成的结合便成为有婚意非婚同居。可见,在有婚意非婚同居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婚姻,非婚同居并非其主动有意之选择,而是被动生成之结果。 婚姻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它承担着繁衍后代、养老育幼等社会功能,因此结婚之效力具有很大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结婚当事人之私事。通过法律公开明确地为结婚设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早已成为现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通例,也是国家干预婚姻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法定结婚要件的不可或缺意味着有婚意非婚同居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只要有法定结婚要件,就会有不符合该要件的人,其中有结婚意愿者基于自由意思、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现象也就不可能杜绝。 法定结婚要件是有婚意非婚同居形成的客观原因,有婚意非婚同居的现实存在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受其影响。一般地,法定结婚要件越是宽松,愿意结婚的当事人越容易依其意思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有婚意非婚同居就会越少;反之,法定结婚要件越严格,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越难依其意思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形成的有婚意非婚同居就会越多。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数量多寡、范围广狭,与法定结婚要件的宽严程度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动关系。 二、有婚意非婚同居的防范——对我国法定结婚要件的反思 与非婚同居相比,婚姻关系具有制度性的规范保护,更有利于维持社会、国家安定。基于鼓励婚姻的政策,法律对结婚要件的规定应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之间保持契合,以维护公序良俗和保障婚姻关系所需为限,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人们的结婚自由,根据法定结婚要件与有婚意非婚同居的互动关系,必定会留下更多形成有婚意非婚同居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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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的二元法律规制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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