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锦光 编  页数:181  字数: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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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将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此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些是他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

  胡锦光,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

书籍目录

绪论: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与宪法实施
事例1: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厘清中央的涉港外交事务权
一、刚果(金)案事实背景及发展脉络
二、刚果(金)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对案件主要法律问题的梳理、讨论和评价
(一)国家豁免与中国的实践
(二)“口径一致”原则与中央政府外交事务管理权
(三)“国家行为”与特区法院司法管辖权
(四)终审法院提请释法与制度整合
(五)人大常委会释法对香港司法制度和法院的影响
(六)“香港原有法律”与“合宪性推定”
事例2:深圳“驱逐高危治安人员”事件——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事件回溯
二、社会评议
三、宪法视点
(一)运动式执法
(二)歧视性分类
(三)限制人身自由
四、法理评析
(一)“驱逐”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权
(二)“驱逐”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五、余论
事例3:“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互联网言论自由与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
一、事件始末
二、言论自由初探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
(二)言论自由的外延
(三)判断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
三、微博与互联网言论自由
(一)互联网言论自由
(二)作为新兴言论自由平台的微博
四、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分析
(一)互联网微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探析《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的合法性
(三)微博实名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
五、探求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
事例4: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公民如何实现被选举权
一、事件回放及主要问题
二、候选人制度及其问题
(一)候选人提名及其资格限制
(二)我国的候选人制度及实践
三、建议(代结论)
事例5: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一、案件始末
二、制度背景
三、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理论与规范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二)信息公开与知情权:术语的整理
(三)知情权与信息自由
(四)知情权的宪法基础
(五)知情权的功能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信息公开的申请
五、结语
事例6:上海和重庆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宪法财产权保护与法治行政
一、事件始末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发的争议
(一)支持方的观点
(二)反对方的观点
三、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宪性分析
四、公民财产权保护和政府行政权制约
五、法治国家与法治行政
六、美国房产税的借鉴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七、结语
事例7: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对法人的商业性言论自由、广播电视自由的限制
一、事件始末及其法理问题
二、商业性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
(一)保护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二)商业性言论自由是否受宪法保护
(三)保护商业性言论的理论基础
(四)商业性言论的保护方式
三、广播电视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广播电视自由的内涵
(二)广播电视自由的限制
(三)广播电视自由在我国宪法上的根据
四、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
(一)私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
(二)公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
五、对本案的分析
(一)企业和电视台是否作为基本权利主体
(二)国家广电总局的《补充规定》是否侵犯企业的商业性言论自由
(三)国家广电总局的《补充规定》是否侵犯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自由
事例8: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
一、事件回溯
二、基本权利审查模式
三、可能被侵犯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
(一)人格尊严的规范含义
(二)人格尊严保护公民指纹在内的个人信息
四、干预
五、干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
(一)审查思路
(二)登记指纹信息是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
(三)必要性审查:为了达到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对公民侵害更小的其他手段
(四)狭义比例原则: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所受干预是否成比例
六、结论及其相对性
(一)结论
(二)结论的相对性
事例9: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前卫艺术表达与言论自由
一、事件始末及问题呈现
二、“行为艺术”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艺术创作自由
(一)行为艺术与言论自由
(二)行为艺术与艺术创作自由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淫秽的构成与界定
(一)英国
(二)美国
四、行为艺术创作与表演适用的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
(一)“行为艺术表演”保护与限制的宪法依据
(二)“行为艺术表演”的法律适用
事例10: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村民自治与游行示威权
一、事件回放
二、补偿分配和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的宪法保障
三、官民纠纷的解决途径——村民的裁判请求权
四、非正常渠道的启动:游行示威的条件和限度
五、结语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社会管理仍然沿袭原有的理念、思维和方法,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 第一,规则的权威性与统一秩序的缺失。原有规则如国家权力至上、领导人个人的权威、组织的权威等,在新的社会现实即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面前遇到了挑战,而新规则的权威并没有确立。现行宪法已经颁行30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未确立。这与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有着很大关系,不能不说与改革开放的经验也有着关系。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告诉我们,遵守规则、尊重秩序,改革开放是不可能成功的。改革开放就是在破坏原有规则、打破原有秩序的前提下取得伟大成就的,而不是在遵守规则、尊重秩序下取得的。在此背景下,要求社会成员遵守规则、尊重秩序,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在中国当前人治与法治并行存在的条件,既不可能按照人治保持统一秩序,也不可能按照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秩序。 第二,公权力滥用。人类的社会经验特别是国家经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绝对的国家权力绝对腐败;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均有滥用的可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两条定律仍然有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避免由盛而衰的周期律时说,只要人人起来监督政府,政府就不可能懈怠。毛泽东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是,政府是可能懈怠的。而避免政府懈怠的制度和方法是人人起来监督政府。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已经到了社会成员难以忍受的程度,实际上,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是存在国家权力滥用现象的,各种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即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不过其是以集体腐败为主、以个人腐败为辅,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是以官员个人腐败为主、以集体腐败为辅。 中国始终高举反腐败的大旗,建立了反腐败的制度,成立了强有力的反腐败专门机关。但是,中国的腐败现象仍然极为严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受贿贪污、大造劳民伤财工程等,屡见不鲜。中国反腐败制度的特点是注重事后打击和道德教化,而忽视制度预防和法律机制的作用。 第三,社会主流价值观缺失。计划经济时代,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是合一的,在价值观上,公民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价值观是完全相同的,国家的价值观即是社会、个人的价值观。其社会主流价值观主要是:(1)爱毛主席:毛泽东的话为至理名言。(2)爱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为伟大、光荣、正确。(3)爱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事业可以献身。(4—)爱国家:国家至上、集体次之、个人为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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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2011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厘清中央的涉港外交事务权;深圳“驱逐高危治安人员”事件——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互联网言论自由与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公民如何实现被选举权;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上海和重庆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宪法财产权保护与法治行政;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对法人的商业性言论自由、广播电视自由的限制;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前卫艺术表达与言论自由;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村民自治与游行示威权这10个事例,评析了2011年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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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近来不愿熬夜,尝试着起早。既起得早,本应找点重要的事干,但看见书桌上,昨天才到货的《文人法学》,还是不免迟疑了一会,还是先消遣消遣,再干正事。这所谓正事,对于工作以学问为目标的教师而言,也不过是读书,但何以读《文人法学》说是消遣,而一般正经著作说是受累呢?大概是有趣与无趣之别吧,前者俯仰坐卧,无不适合,大有“纸屏石枕竹方床,手倦抛书午梦长”的闲适;后者则必须正襟危坐,凝神屏息,一定得“头悬梁,锥刺股”才可勉强应对。 《文人法学》是躺着也可以看的书,你一口气读完上一篇,定有忍不住翻开下一篇的冲动。“现行宪法看似如日中天,但有时回避另一种隐形的天体所遮蔽,挡住了向我们辐射出来的光芒”,这是《宪法的日偏食结构》的开头,随笔的中间,“法律可能是‘政治的晚礼服’,但即使是这种‘晚礼服’,其意义也在于约束政治的身体,不让其成为桀骜不驯的野马,而如何从‘约束’的立场思考政治,而非顺从政治的脾气,放任政治的也行,这才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其结尾,“它(月亮)真实存在并在苍穹游移,与被遮蔽的太阳一道构成了实在宪法的‘天文奇观’”,一字一句排列下来,就是一篇雅致的小品文。读惯了法学论文重复枯涩、佶屈聱牙的文风的法学工作者,是一定会拍案叫绝、会心一笑的。一笑之余,或者还会生出这样的疑问——“法学文章也能这样写吗?” 这还不仅仅是反问句,也带着设问的意思。不错,严谨的论文,似乎只能是唠唠叨叨、令人厌烦的劝世恒言,不可玩笑、不可儿戏、不可穿凿、不可附会,但孔夫子说过,“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说的人口干舌燥,听的人昏昏欲睡,再好的道理,也是枉然。况且,西方人重理性,东方人偏情感,在中国进行理性论证,若没有情感的浸染,其说服力是大打折扣的。话说回来,如果一方面理性论证还未通透,虽有长篇大论、鸿篇巨制,却连自己都说服不了,另一方面语词简单粗陋、颠倒错乱,令人不忍卒读,就更是浪费笔墨纸张、闹坏大众阅读兴趣了。 更有甚者,学问的真谛其实不在于庙堂之上,慷慨激昂、口若悬河之中,而恰恰在于学人不经意的闲聊、谈笑之间,钱钟书先生有言:“大抵学问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养之事,朝市之显学必成俗学。”随笔由一两点所感生发,被忽明忽暗的灵感激发,稍加发挥铺陈而成,其与真学问,真思想的接近度最高,毋宁是思想和学问本身。请看《宪政的风水》,“子不语怪力乱神,厮呆(stay)在香港这种地方,就时常可能风闻或想起‘风水’这等事来,……但总体而言,遗憾的是,那河太小,那山太低,而更为要害的是,立于屋前,既无远眺之阔境,也无深博淳奥之气宇,局限可谓大矣。无怪乎当年马一浮先生见了老蒋一面之后,就说此人‘神情气象褊狭’,只有刘裕偏安之才。……说到底,这还是跟宪政的气运有关。”什么是气运,命运、气数而已,个人有气运,家庭有气运,国家亦有,清代侯方域《朋党论下》曰:“一关于国家之气运,一关于国家之风俗。”既有气运、命运、气数,我们谈论宪政建设、谈论法治进程,不也多了一点平和心,多了一点忍耐力?当然,儒家提倡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我们也不必太执着于现实,囿于社会强力的操控,若能一方面参透命运的玄机,一方面掌握改化的办法,对于一个学习法学的人,也不失为一个快捷方式。 这也是《文人法学》有别于其他一切著作的贡献吧。
  •   这本非常不错!!值得买来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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