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赵万一 法律出版社 (2013-03出版) 作者:赵万一 编
内容概要
《公司经理与经理权》内容简介:时至今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市场风云变幻莫测,能否及时而有效地把握瞬息万变的商业机会在很多情况下会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此当务之急是高度重视掌握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从立法层面对公司经理的权力、义务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公司经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作者简介
赵万一,男,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二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导论/1 第一章公司经理制度概说/5 一、公司经理的含义/5 二、经理的法律地位/9 三、公司经理的设置模式/13 第二章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16 一、公司经理法律地位概述/16 二、经理与公司内部相关主体间的关系/17 三、经理与公司外部相关主体间的关系/24 第三章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27 一、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28 二、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以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坐标为研究视角/36 三、怎样更好地发挥经理的作用——我国经理制度的检审与完善/43 第四章公司经理权的内容与限制/54 一、公司经理权概述/54 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62 三、经理权的范围/64 四、公司经理权的行使与终止/67 五、对经理权的限制/69 六、我国公司经理权的制度构建/74 第五章公司经理权的行使规则/84 一、经理权行使的一般理论/84 二、公司经理权行使的原则/87 三、经理权行使的内容/97 四、经理权行使的限制/108 五、我国公司经理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重构/118 第六章公司经理权与公司控制权/132 一、从“国美之争”看控制权的争夺/132 二、企业控制权归属问题分析/136 三、创始人丧失控制权的原因/137 四、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重要意义/141 五、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对策分析/144 第七章公司经理的义务与责任/154 一、公司经理的信义义务/154 二、公司经理民事责任/174 第八章CEO制度在中国的重构/201 一、CEO制度概述/202 二、CEO制度在我国的重构/215 第九章公司经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225 一、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现状考察/225 二、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234 三、我国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完善/254 第十章经理人与表见经理制度/266 一、表见经理的基本理论概述/266 二、表见经理的构成要件分析/281 三、表见经理立法例考察/290 四、表见经理制度的我国法构建/296 后记/304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界关于经理法律地位的理论认知则颇为驳杂,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代理人说”、“代表人说”、“雇员说”、“机关说”等众说纷纭,可谓乱象纷呈。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立法理念的落后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2005年《公司法》虽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经理的规定,留予公司自治更大的空间,较之1993年公司法有很大进步,但仍固守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关于经理的规定也仅限于其内部管理权,缺少有关经理对外代理权的必要规定。有关经理制度的研究也多集中在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法学领域的研究相对薄弱,且多集中在有关经理法律地位以及经理权的探讨上。 一、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嬗变过程。期问,公司的内部权力配置不断的发展变化。经理在其中的作用也日渐突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 世界各国近现代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 在公司出现的早期,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都相对较小,需要处理的公司经营业务也较为简单,股东作为出资人,为了公司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合理的安排。且在资本主义早期,人们崇尚资本,奉行“资本基本主义”,将公司视为由股东投资并为其赚钱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世纪的近现代公司法深受三权分立的制衡思想以及民主观念的影响,普遍将股东会规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自此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得以确立。日本早期公司立法和德国股份公司法便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如1899年《日本商法》不仅规定股东会有审议批准公司决算、对公司利益进行分配等法定职权,还规定其对法定权限事项之外的任何事项具有决定权,从而使股东会可以直接干预董事会的经营,使其成为万能机构。在此模式下,股东会成为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享有着对任何公司事物的决定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经营决策机关,不仅其法定职权无法完全独立于股东会,其经营决策也完全受制于股东会决议和章程规定,可谓股东会决议的消极的和机械的执行者。此时,经理作为董事会选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辅助执行人员,并未形成一个独立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阶层,无独立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力,不过是董事会的代理人或受雇职员而已,法律地位十分模糊,职权也相当有限,可谓游离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曾一度被视为股东的“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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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与经理权》是关于公司经理和经理权的学术专著,所涉及内容包括公司经理制度概说、经理的法律地位、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经理权的行使规则、经理权与公司控制权、经理的义务与责任、职业经理人制度、CEO制度、表见经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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