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宅基地纠纷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93  

前言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在农村的民事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对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乱收费等政府违法行为,农民或许没有认识到这是法律问题,或许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都是切实影响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既不与农民好好协商,又定价很低;农民更反感的是借公益事业名义强征他们的土地,却多用于建机关办公楼、宿舍,搞形象工程如广场、剧场、公园等,甚至有部分领导为了受贿贪污批地;有的地方政府对商业用地进行强制征用,低价购进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这些问题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内容概要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序言/1前言/1案例1:财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适当的管理义务/1案例2: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案例3: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如何举证/12案例4: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16案例5:无效担保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案例6:个体户资不抵债,能否申请宣告破产/24案例7: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28案例8:借款中的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34案例9: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38案例10: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42案例1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46案例12:购买商品遭欺诈,可受双倍赔偿/51案例13: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55案例14:使用购买商品遭受财产损失,向谁追偿/59案例1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2案例16;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未尽修缮义务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67案例17:保管合同关系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71案例18:无偿帮工造成损害,如何处理/75案例19:财产损害纠纷中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81案例20: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85案例21:宅基地纠纷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94案例2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101案例23: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05案例24:居民建住宅使用农村耕地的,应该经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112案例25: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17案例26: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121案例27:继承的房产拆除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126案例28: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131案例29:宅基地使用权及于地下/138案例30: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灭失不同/142案例31: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宅基地使用权/‘148案例32: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补偿应归谁/152案例33:宅基地面积不变,所盖房屋两层以上,征收以何种标准进行补偿/159案例34: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164案例35:在他人院内建房,应该如何处理/170案例36:占用历史通道建房,侵犯相邻关系/17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78后记/192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一类物权,又称自物权,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本案中,原告任贵仁的房屋被王开红、王开联姐弟所有枯死的龙眼树倒塌砸中,造成平房房顶开裂等经济损失。龙眼树倒塌砸中房屋,任贵仁不能再行使完全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构成了对任贵仁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可以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侵害不动产,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也可以请求侵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任贵仁放弃了对不动产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开红、王开联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概念,权利人往往也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所有人在享受上述权利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所有权人的管理义务。

后记

农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贫穷、农民地位低下、农业不发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在我国农业已经通过价格“剪刀差”、统征统购为工业化买了近30年单、城乡二元结构已经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农村“包产到户”以及随后全社会拉开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实际让我国农业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多地少,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民进城成本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村税费一度膨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层一直在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管理体系的存在,农民的实际负担根本无法减轻,与少数高层官员的腐败主要来自受贿,且基本为个人间的行为不同的是,部分让农民抱怨不止的过高税费,是某些农村最基层管理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对农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这其中,农民主要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一些土特产品、农副产品,是这些管理机构眼中的一块肥肉,围绕这些产品有特产税、市场交易附加税、防疫费甚至运输许可费等。这些名目繁多,让人防不胜防的收费,无疑会削弱农民的盈利能力,而且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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