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显伟201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解析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作者:陈显伟 编  页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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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解析》是作者陈显伟系首届全国法硕联考中国人民大学公费法律硕士,担任考研加油站法律硕士版版主长达11年,被考生亲热地称呼为“老妖精”。他自2000年以来一直以自己丰富的备考经验悉心指导历届法硕考生,帮助无数胸怀法律梦想的同学顺利进入法硕名校。该书即作者编写的《老妖精系列指南》之真题精析辅导书。《201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解析》包含2000年到2011年的所有法律硕士(非法学)全国联考的真题,还补充了2010年的法律硕士(法学)全国联考真题,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解析简洁明快,特别是对案例题的解析,介绍了独有的划线解题法。对于真题命题重复率高的知识点,《201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解析》都特别标注了[考点]。对于难题,还专门介绍了答题技巧,帮助大家打开思路。《201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解析》适合所有法硕考生及法律从业者。

作者简介

  陈显伟,2000年首届全国法硕联考中国人民大学公费法律硕士。毕业后做过公务员,知识产权公司部门主管,现为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部门主管,拥有律师、专利代理人双资格。连续11年担任考研论坛(bbs.kaoyan.COm)法律硕士版版主,网名Horace,考生们习惯称呼他为“老妖精”。自2000年以来,陈显伟一直以自己丰富的备考经验悉心指导着历届法硕考生,帮助了无数胸怀法律梦想的同学顺利进入法硕名校。其每年写作的《老妖精系列指南》帮助无数法硕考研战友圆了自己的梦想,在法硕领域具有极高的人气与威望。

书籍目录

2000—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真题201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综合课试题201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综合课试题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 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民法学试题综合课试题2000—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及解析201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201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答案及?析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章节摘录

  57.【答案】(1)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巾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巾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凶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1)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在拐卖过程中强奸顾某又强迫其卖淫的行为不单独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高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2)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某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主动交代向任某送钱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对于其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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