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王振清  页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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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北京市三级法院1999年至2010年审结的46件具有代表性的经典网络著作权案件汇编而成。作为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北京始终处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和研究的前沿,本书收录的北京法院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忠实记录了我国网络著作权十多年来的发展轨迹,也较好地体现了网络著作权审判的趋势,既可以为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审判、辩护指导,对执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非常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也很有帮助。

书籍目录

1.“东方信息公司”主页抄袭“瑞得在线”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bol网站传播王蒙小说《坚硬的稀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3.财智网深层链接“交易走势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4.搜狐网搜索链接小说《堂吉诃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5.新浪网以键入关键词方式搜索链接叶延滨作品《路上的感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搜狐网以键入关键词方式搜索链接叶延滨作品《路上的感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叶延滨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7.首都在线网之个人主页传播《考研胜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8.“中国数字图书馆”传播陈兴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9.“网易”网站提供歌曲《血染的风采》铃声下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10.外国人被控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管辖异议案    ——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尔斯·比利奇11.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指控网站侵犯其对电影《终结者3》享有的独家发行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12.“IT工作室”网站加框链接“东北人在北京”网站文章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诉沈丽13.音乐极限网搜索链接陈慧琳歌曲专辑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14.“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传播郑成思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15.网络购买被控侵权制品侵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鸿翔影视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16.舞风十雨公司网站之“电子公告(BBS)”栏目传播小说《惑之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母碧芳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17.新浪网传播何勇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    ——何勇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8.龙乐公司等共建网站传播陈慧琳歌曲专辑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19.百度网提供搜索许巍等歌曲MP3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飞行网利用“点对点”(P2P)软件传播胡彦斌等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1.百度网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等歌曲搜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2.中搜网利用“点对点”(P2P)软件传播电影《无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23.“网络秀”网站提供《等咱有了钱》等歌曲存储空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章节摘录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链接而言,被链接内容构成侵权是认定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根据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能力、目前唱片公司对互联网上网站使用录音制品的授权情况、互联网上网站传播录音制品现状及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的性质,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使用的涉案录音制品是非法复制品的事实显而易见,可以认定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使用涉案录音制品是侵权行为。本院对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关于涉案录音制品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世纪悦博公司关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使用涉案歌曲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世纪悦博公司事先通过网络搜索功能搜索到相关网页,与相关网页建立直接的链接通道。其对收集到的有关音乐网站中的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网站等信息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但这些行为不是对涉案录音制品的加工和编辑;其事先选定被链接的网站和资源,确定下载的步骤、方法,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用户按照设定的步骤、方法即可从被链接网站下载涉案录音制品,但世纪悦博公司不能完全控制被链接网站的资源,一旦被链接网站网址发生变化或者网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访问措施,访问要求就会被拒绝。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服务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在其服务器上,世纪悦博公司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但是,正是因为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使用户得以下载侵权的录音制品,从而使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扩大和延伸,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仅对因过错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是否有过错,既要看行为人应不应当注意,又要看行为人能否注意。而能否注意,则因人、因事而异。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如何判断过错的民法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世纪悦博公司关于《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本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是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经警告后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时,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条规定并非适用于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条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作为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不组织筛选所传播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必须借助于技术手段才能对通过其系统或网络的信息加以监控,但技术手段本身有局限性;网上信息数量太大,内容又在不断变化、更新,要求监控能力有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条甄别信息的合法性根本不可能。这是本条规定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处理已知内容而不要求他们对内容监控的理由。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针对难以负担起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的合法性尽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的。但是,就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世纪悦博公司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选定被链接的网站和下载源,设定下载的步骤、方法,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锁定被链接的网站及其录音制品,限定了下载的地址,从而在自己的网站与被链接网站的具体的录音制品之间建立起了深度链接的对应关系;用户按照世纪悦博公司设定的步骤、方法,只需通过其网站即可从被链接网站直接下载涉案的录音制品。显然,在其所提供的链接服务的情况下,世纪悦博公司完全有能力对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进行逐条甄别,有能力注意到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同时,世纪悦博公司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提供服务亦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负有更高的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因此,世纪悦博公司不具备作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对其过错及其侵权责任的判断,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院也注意到,在依法调整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时,应贯彻利益平衡原则,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至于因保护著作权而阻碍技术的发展。但在本案的情况下,本院看不到要求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尽注意义务会产生妨碍技术进步、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结果。

后记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以来,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北京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一直持续显著增长,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其中包含了大量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北京法院通过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所确立的一些审判规则,对规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秩序,对促进我国网络业健康发展,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书的46个案例,就是从十余年来北京法院审理的数千件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件,可以全面反映我国网络著作权审判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可以为相关人员从事网络著作权研究和实务、为网络企业加强著作权管理提供一本权威、全面、生动的参考案例集。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心和指导下,还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著作权审判的调查研究,并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著名专家,高等院校的知名学者,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分兄弟省市法院的积极协助下,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并于2010年5月正式公布实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调研和起草上述《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北京法院还借助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的委托调解机制,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星光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广泛征求了大量网络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干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企业均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借此机会,我们对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公司企业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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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1999~2010)》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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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阅读完之后,会发现法院还是会非常比较认真的审理一些案件的。这本书比较完善,基本上表明了北京地区法院对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一个审理态度,适合初入门的互联网公司法律顾问。
  •   把网络著作权的经典判例都收集到了一起,方便查找阅读
  •   网络著作权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新的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作品的传播形式已经从传统的纸质过度到网络,各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也出现了。本书收录了1999-2010年的一些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做了精心的编辑,对我们深入理解网络著作权及其维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   还没细看,但对于关注网络著作权的专业人士会很有启发。
  •   专业用书,有参考价值,不错
  •   不错的案例分析!
  •   对法律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很大。
  •   比较实用,案例集锦。
  •   案例较新,分析全面。
  •   有十几页给我装订反了都,然后还有一些纸业没有裁开。那段时间很忙,没有顾得上网调换。。。现在好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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