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研究

出版时间:2011-03-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胡献旁  页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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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环境所致。本文从法治的角度,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理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内容。

作者简介

  胡献旁,1968年生,浙江省永嘉县人。2004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书籍目录

导论一、选题的意义二、相关研究动态三、基本思路四、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理论考察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界说一、自治二、民族区域自治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特征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征第三节 地方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一、地方自治的内涵及类型二、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三、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之比较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变迁一、民族自治理论的历史演进及其当代发展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与发展第二章 民族地方自治政府的构建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概述一、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第二节 自治区政府一、自治区政府的建立与发展二、自治区政府的构成三、自治区政府的职权第三节 自治州政府一、自治州政府的建立与发展二、自治州的构成第四节 自治县政府一、自治县政府的建立与发展二、民族自治县政府的构成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第一节 中国行政立法体制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一、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的关系三、地方行政立法第二节 民族区域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以新疆地方行政立法为例……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监督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平等是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客观前提,也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一再确认了民族平等原则。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其后,新中国的历部《宪法》都无一例外地明确继承了这一原则。现行《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条)。在规定国务院职权时.宪法明确要求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行使“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职权(第89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我国公民不分民族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34、55、113条)。此外。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贯彻了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平等是一个辩证的原则,它不是简单的“一视同仁”。民族平等要求我们.必须赋予各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我国《宪法》正是这样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4条)。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区域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116条)。《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和补充的规定。此外,我国诉讼法都规定了各少数民族公民都有用自己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的权利。同时,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就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不受侵犯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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