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李向玉  页数:249  

内容概要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由李向玉编著。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采取田野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详细说明、论证了苗族习惯法的内容及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了二者调适的途径和方式。意在说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立法者、司法者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传统和现状,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权”,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者简介

李向玉,汉族,1981年8月生于河南洛阳。先后取得计算机专科、法学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6月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后到凯里学院马列部工作。先后独立主持贵州省教育厅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项目批准号:09YJC82004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转型与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项目批准号:10XFX005)等课题四项;参与黔东南州委重大课题、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贵州省省长基金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五项;先后指导专、本科学生获得校级课题四项、教育厅课题二项。在《民间法》(第八卷)《民间法》(第九卷)《政法论丛》《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习惯法论丛2·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方民族大学学报》等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5篇。论文在2010年贵州省行政法学会年会上被评为二等奖。2010年1月被评为凯里学院科研项目申报先进个人二等奖,2010年10月被评为凯里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2011年1月被评为凯里学院科研项目申报先进个人一等奖,2011年2月被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聘为专职研究员。
自参加工作以来,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先后参加第五届、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会议、贵州省行政法学会年会、第九届人类学高级论坛暨首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清华大学法学院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讨会等学术会议。现为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田野调查和案例分析
第三节 调查过程
第二章 苗族婚姻习惯法相关规则
第一节 婚姻习惯法中的恋爱规则
第二节 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第三节 婚姻习惯法中的夫妻关系
第四节 婚姻习惯法中的离婚规则
第三章 苗族赡养、继承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
第一节 苗族继承习惯法规则
第二节 苗族赡养习惯法规则
第三节 苗族赡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关系
第四节 苗族继承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
第五节 苗族继承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冲突的司法实践情况——以个案为例
第四章 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在民事方面的冲突及其表现
第一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抢婚”
第二节 苗族“抢婚”习惯法变迁与冲突——基于基层司法实践的思考
第三节 结婚不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
第四节 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早婚问题
第五章 苗族婚姻习惯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护“难点”为视角
第一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第二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的“结婚”规则对民事案件的影响
第六章 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在刑事方面的冲突及表现
第一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节 “游方”与强奸罪
第三节 强奸罪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二次处罚问题
第四节 结婚不登记与重婚罪
第七章 婚姻习惯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护“难点”为视角
第一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引发的被告人权利保护“难点”
第二节 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以及司法机关的态度
第八章 苗族民众自发的婚俗改革实践
第一节 以计划乡为中心的“苗族习俗”改革榔规
第二节 榔规改革情况说明
第三节 苗族习俗改革意义及背景
第四节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简介碑
第五节 榕江议榔的补充规定
第九章 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调适
第一节 政府工作方面
第二节 立法、司法工作方面
第三节 民族地区发展方面
附录
附录1 典型案例的司法文书
附录1—1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录1—2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录1—3 强制执行申请书
附录2 黔东南州人大通过的相关自治条例
附录2—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附录2—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附录3 村规民约
附录3—1 大红寨《村规民约》处罚条例
附录3—2 交东街湾民约
附录3—3 交东上寨村村规民约
附录3—4 森林防火及村寨防火责任书
附录3—5 黄平县古龙镇大案村雷家大寨有关民约
附录3—6 西江千户苗寨防火安全规定
附录3—7 西江镇脚尧村村规民约
附录3—8 西江村村规民约(摘要)
附录3—9 剑河县革东镇大稿午村村规民约
附录3—10 黔东南新锦屏县县政府推出的标准版村规民约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婚姻问题能够全面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样式,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黔东南苗族婚姻习俗中保留了大量的传统习惯规则,它们不但构成了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内容,而且有的还成为本民族社会生活特点而与其他民族相区别。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以其独特的方式调整着苗族婚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相对封闭而自足的村落社会里发挥着国家法所收不到的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效避免或者化解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立和冲突,使之成为国家法对少数民族村落调控的有益补充,是本书写作的目的所在。婚姻是调适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独特的制度。人类希望通过婚姻,避免混乱的性竞争,以寻求一种安全的生活,达成经济协作,形成共同分享的机制,以维持生命、繁衍种族、哺育后代,完成家庭的生物性功能。但不可避免的,婚姻习惯法规则在调整苗族村寨里面婚姻生活的同时,其自身所具有的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不协调之处也在所难免。2001年3月18日《婚姻法》修改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并没有对现行的婚姻法作出变通,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并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严重。这些冲突可以从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来考虑。民事方面的论述则较多的属于民族学、民族法学方面,这些冲突一旦引起大的纠纷又可能产生刑事责任。加深对民族婚姻习惯法的了解和更深层次的认知,有助于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司法实践活动的正常展开。因此本书的写作以近年来对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规则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分析这些传统规则与国家法相冲突的表现,并分析两者调适路径与解决的办法。本书采取了从民族学视角入手的写法,从“抢婚”“游方”、结婚不登记、早婚问题几个方面去着眼,在叙述时再分别从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民俗学、人类学等多重理论视角去介绍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

编辑推荐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课题,《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项目批准号09YJC820049最终成果,教育部资助。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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