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张玉敏 主编,黄汇 执行主编  页数:330  

内容概要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知识产权法专家张玉敏教授担任主编。本辑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有关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最新思考、中外知识产权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的检讨与反思、国际知识产权热点案例的剖析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等,是知识产权法专家、学者近期研究成果的汇集。

书籍目录

理论与思考
 关于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
 ——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 曹新明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李雨峰
 网络著作人身权研究 何炼红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黄汇
比较与争议
 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李明德
 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 王迁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 张耕
 “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
 ——对100份驰名商标案件判决书的整理与研究 李友根
检讨与反思
 著作财产权重构 张玉敏陈加胜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研究 张今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黄玉烨
 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性 康添雄
知识产权的域外经验
 玛吉尔案:知识产权与自由市场的对抗 林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本文试图对现代商标法上的侵权标准加以整合,在检讨“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显著性标准”。这一进路认可“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件,认为混淆和淡化都是使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才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这一认识不仅与侵权行为法以“权利本身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这样的传统理论相兼容,还有利于矫正商标法的发展方向。在形式上,显著性反映的是商标的特征;在逻辑上,它反映的是经营者、商品/服务、商标之间的关系。脱离商品/服务讨论商标的显著性,一如脱离经营者讨论商标的显著性,都是无功而碎片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显著性受到损害,其实就是上述关系遭受了扭曲和割裂。“显著性标准”体现了商标法的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与“混淆标准”体现的消费者中心主义相去甚远。然而,“显著性标准”与混淆并不矛盾;相反,消费者视野里的混淆恰恰是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显著性标准”与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大异其趣,但同样,“显著性标准”也与对商标的使用并不矛盾。在结构上,除去一个简单的引言之外,本文还包括四部分。第一都分致力于介绍并清理商标法上现有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第二部分讨论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在指出其合理性的同时,检讨了“商标使用标准”的预设前提与内在机理。由于本文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之虞为讨论之内在理路,因此,文章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商标从利益上升为权利的过程。笔者的观点是,商标与经营者的营销方式、售后服务等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竞争手段之一。竞争者的商标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受到保护的。只是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刻,法律才将竞争者基于商标的利益上升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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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2辑)》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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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有新意,有深度,西南,不仅仅是西南的,还有其他专家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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