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张玉超  页数:252  字数:266000  

前言

21世纪是追求健康与生活品质的世纪,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各国一贯重视他们的身心发展。我国学校教育的发展战略更是把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作为主题,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目前,科学合理地运动对体质健康的作用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必将在对青少年实施有效的健康促进中起到重要作用。本书顺应新形势下青少年提高体质健康的需要,以青少年体质健康现状为切入点,充分分析影响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多方面因素,尽可能收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详尽地解读青少年运动健康促进的基本理论;其中特别将简便易行、准确合理、适合青少年应用的运动健康促进方法收录于书中,旨在帮助和引导青少年获得理想的体质健康水平。实用、严谨、前沿是本书力图达到的目标。本书编写得到教育部的资助,为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模型的构建及实证追踪研究》(编号11YJAZH081)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青少年日常体力活动水平测量与能量消耗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编号2009BAK62B01)的研究成果,特在此说明。本书第一、第三、第五章及第四章第一节由王健编写;第八章及附录由郭玉兰编写;其余由谭思洁编写。特别感谢天津体育学院教师曹立全,在读研究生刘政宇等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作出的重要贡献。由于作者能力有限,书中难免不当之处,恳请同行指教。谨此感谢所有帮助过我们的人们。

内容概要

  《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方法、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对中国体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对策进行研究。全书共分六章:(1)体育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2)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中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4)中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5)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性质及保护策略;(6)中国体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作者简介

  张玉超,男,博士,教授,河南通许人,曾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先后获得教育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国矿业大学。多年从事体育法学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至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其中体育类核心期刊3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12项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课题;获得省级、市厅级科研教学奖励20项。

书籍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体育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
三、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体育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使用方式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主体
三、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
四、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使用方式
第二章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界定
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分析
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节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及侵权救济
一、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原因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
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
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途径
第三节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成就
二、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内涵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
四、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客体
五、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
第二节 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侵权形式与法律保护
一、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界定
二、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的优缺点
三、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侵权原因
四、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侵权形式
五、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开发现状
二、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民族传统体系文化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 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 (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即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发表自己的作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奥运会会徽、吉祥物、格言、会歌等作品一经发布就行使了发表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奥运会会徽、吉祥物、格言、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般是由奥林匹克权利人而非作者发布和行使权利,实际上奥林匹克标志在采纳使用的时候就已经同作者达成了权利转让或者代为行使著作权的协议。没有经过发表和公布的知识产权是难以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也不能在公众之间代表奥林匹克运动及奥运会的形象。 (2)署名权。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或笔名,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尽管其权利让渡给权利人,但是作者仍然保留表明自己是奥林匹克标志设计者和创作者的权利。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例如,顾拜旦于1913年设计了奥运五环标志,尽管该标志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已经归国际奥委会所有,但是顾拜旦作为其创作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此后任何人都可以将顾拜旦作为其作者进行宣传。对于奥林匹克艺术作品(如奥林匹克雕刻掷铁饼者),由于其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其产生的知识产权也未让渡给奥林匹克权利人,因此作者仍然有权署名并公之于众。再如,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的设计者张武和他的合作者郭春宁、毛诚是在几千个应征者中脱颖而出,这种通过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委托设计奥运会会徽,虽然其他权利均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但设计者的署名权是不能更改的。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是作品完成以及发表之后的重要的精神权利,作品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了作品完整性和同作者意愿一致性的重要法律保障。作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作者根据自己思想感情的变化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文责自负,也有责任修改不正确和不完善的部分。如果未经作者或者作者授权即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近年来出现的“恶搞”现象已经波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也成为恶搞的对象。如有人在网络上把“中国印”恶搞成男女厕所的标志,就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一种亵渎,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种漠视他人著作权特别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应当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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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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