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像产业相关法规汇介

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内容概要

《数字音像产业相关法规文件汇介》收录了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和数字音像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文件共计32篇,其中既有最新修订颁布的,也有颁布多年虽待修改却依然有效的。《数字音像产业相关法规文件汇介》适用于数字音像产业的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收藏查阅,因为这些法律法规不管有什么样的不足,都是有法律法规效力的。研究人员可以据此作学术研究,从业人员可以据此为工作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2 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9号令公布,2011年1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33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9号令,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1号令公布,2011年3月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2013年1月 30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3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是发报人交发的报文由电报局通过电报网传递并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按照电报传送的目的地分为国内公众电报业务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两种。 用户电报业务是用户利用装设在本单位或本住所或电报局营业厅的电报终端设备,通过用户电报网与本地或国内外各地用户直接通报的一种电报业务。用户电报业务按使用方式分为专用用户电报业务、公众用户电报业务和海事用户电报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集群通信业务包括: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模拟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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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像产业相关法规文件汇介》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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