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陈雄根  页数:180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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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简介:国有资产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改革的顺利进行。从国有资产产生的历史来看,国有资产产生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财政性目的,即为了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二是政治性(军事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入侵和对外侵略;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目的,即通过国家投资以及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虽然在不同时期国有资产存在的目的偏重有所不同,但是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各国都普遍注重通过国有资产的运用来调节社会经济。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的监管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容易出现国家权力滥用的问题,为了控制权力滥用,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由于人民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国有资产。
因此,中国国有资产在实际运行中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最终代理人,依次历经全国人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中间环节,形成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最初委托人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从理论上来说,国有资产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每个人不可能像管理私有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去监管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现阶段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也并没有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以往行政管理的模式运用到国有资产监管中;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管立法也没有跟上国有资产监管的现实需要,许多重要的国有资产法律并没有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没有及时地修改和完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在国有资产监管中仍旧存在,现行国资委集管人、管事、管资产于一身,这种集权模式容易失控、失范,而现行并无有效的监督监督者机制。
上述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很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没有完全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的目的等。
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制度,重新审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达到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管国有资产。一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法规和规章层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二要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中四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构建全体人民、全国人大、政府、国有企业内部、其他监督网络。三是要理顺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定程序,要通过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转让程序的全过程监管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四是要严格法律责任。五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新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中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公益诉讼制度和严格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方法达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由陈雄根所著。

作者简介

  陈雄根,男,1972年生,湖南茶陵人,先后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商学院,分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2010-2012年在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客座教授。在《经济地理》、《当代法学》《湖北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承担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书籍目录

前言
0.1 问题的提出、背景和选题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国内研究现状
0.2.2 国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0.4 研究的方法、基本框架、内容与结构
0.4.1 研究的方法
0.4.2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第一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1.1 国有资产的界定
1.1.1 国有资产的定义
1.1.2 国有资产的地位与分类
1.1.3 国有资产的产生与发展
1.2 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
1.2.1 市场调节中存在的三缺陷
1.2.2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方式
1.3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与功能
1.3.1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
1.3.2 社会利益资源的再分配: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主要功能
1.4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及现状
2.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
2.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演变的理论背景
2.1.2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1.3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1.5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1.6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演变中的特点
2.2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2.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2.2.2 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
2.2.3 政企、政资不分仍旧存在
2.2.4 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2.3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失控的后果
2.3.1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2.3.2 经营效率低下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构建观念上的更新
3.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完善
3.2.1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权及程序方面的完善
3.2.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具体内容之争及完善
3.3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成
3.3.1 宪法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3.3.2 法律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3.3.3 法规、规章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行为
4.1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及启示
4.2 明晰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主体
4.2.1 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2.2 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制度
4.3 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的转变
4.3.1 强化国有资产的股权管理,淡化行政管理
4.3.2 建立国有资产流动转让的全过程监管
4.3.3 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考核机制
4.3.4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固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
5.1 国有资产监管奖励与责任机制
5.1.1 国有资产监管的奖励机制
5.1.2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5.1.3 强化对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
5.2 通过诉讼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
5.2.1 国有资产监管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5.2.2 国有资产监管中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5.3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6.1 结论
6.2 创新、不足与展望
6.2.1 创新
6.2.2 不足
6.2.3 展望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章节摘录

  国家产生以后,国家公共机关对于社会民众个人、各团体组织及国家机关自身的利益取予分配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权衡、协调和确认,往往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或者反过来说,国家所以颁布法律,主要就是为了确认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公示性而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确认和调整就是一种国家调节进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后,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优化配置各种资源。自由市场交换的原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承担供应生活必需品的义务,而仅仅是进行有限的管理。它既不组织产品的生产,也不直接分配所生产的产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何处生产,由谁来生产,这些都由经济主体决定。由市场机制所决定的市场分配是一种按贡献、按能力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注重“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过程公平”。对公平的渴求是人性本身的需要,而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交换者双方在交换过程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即交换双方都享有支配各自的交换物的资格,用法学术语表示这里的资格就是权利。市场经济奉行的是“平等交易”、“交易自由”和“等价交换”原则,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每个市场主体所进行的是“等价交换”,“所交换是等量的交换价值”。由于每个主体所给出的和获得的是相等的东西,在市场交换中,如果说他们作为交换主体相互对立,那么他们实现为交换者,因而实现为平等的人,而他们的商品(客体)则实现为等价物。从商品经济的商品交换来看,市民社会的原则就是商品交换的平等与自由。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市场就是市民社会平等的、没有差别的“经济规定”。市场经济就是天然平权经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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