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昌庚  页数: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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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作为弥补私有制缺陷的国家所有权面临着“政府失灵”的困惑,由此决定了国有财产合理市场定位乃是国有财产法治化前提。李昌庚所著的《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结合古今中外立法经验,我国不仅面临着国有财产立法自身缺陷,还面临着国有财产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制度安排等问题。国有财产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国有财产治理关键取决于国有财产的合理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制度安排,国有财产立法仅具有相对意义。因此,我国必需加快国有财产市场转型改革,构建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此基础上,《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分析了国有财产立法原则;并对宪法、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涉及国有财产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进而提出了国有财产立法思路,以此构建中国国有财产法律体系。进而实现国有财产从“王室私产”
向公共财产的法治转型。

作者简介

  李昌庚,男,1971年11月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法学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国有财产暨国有企业法、民主宪政等。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出版专著《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发表论文50多篇,科研成果多次获奖。著书立说秉承学者的良知和社会责任!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文献状况及评述
二、国内研究文献状况及评述
第三节 选题的研究任务、思路和方法
一、选题的研究任务
二、选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四节 选题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选题的创新点
二、选题的不足
第一章 国家所有权理论考辨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一、国家所有权概念的产生
二、国家所有权的困惑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完善
一、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定位
二、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构建
三、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构建
第三节 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关系考辨
第四节 所有权分类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第二章 国有财产的法理解读
第一节 国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不同说法
二、国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有财产的法律分类
一、关于国有财产分类的观点梳理
二、国有财产的典型法律分类研究
第三节 国有财产的市场定位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法律适用的差异
第三章 国有财产法的基本范畴研究
第一节 国有财产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有财产法的概念
二、国有财产法的部门法性质
三、国有财产法的特征
第二节 国有财产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国有财产法律关系
一、国有财产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国有财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四章 国有财产法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社会国有财产法历史考辨
一、古代亚非地区
二、古代欧洲地区
三、古代中国
第二节 资本主义社会国有财产法历史与现状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法国
四、德国
五、日本
六、巴西
七、中国
第三节 社会主义暨转型社会国有财产法历史与现状
一、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时期
二、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转型社会时期
三、中国
第四节 中外国有财产法历史比较的经验与启示
一、国有财产法历史比较的总体经验与启示
二、国有财产法历史比较的具体经验与启示
三、中国国有财产法现状的反思
第五章 国有财产法的体制瓶颈研究
第一节 国有财产市场转型的法治考量
一、国有财产市场转型的问题透视
二、国有财产市场转型的路径考辨
第二节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考量
一、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确立
二、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层级界定
三、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财产划分
第六章 国有财产立法研究
第一节 国有财产立法原则
一、国有财产立法原则的观点综述
二、国有财产立法原则的确立
第二节 相关部门法中的国有财产立法完善
一、宪法中的国有财产立法完善
二、民商法中的国有财产立法完善
第三节 国有财产立法思路
一、国有财产改革立法
二、国有财产基本法
三、企业性国有财产立法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立法
五、资源性国有财产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计划经济时期都以公有制为绝对主导,全民所有制为基础,辅以集体所有制,公民个人所有制被限制在非常有限的限度内。国有财产统领了整个社会生活。应当说,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美好的,寄希望公有制实现“人人均贫富”。但却忽视了人性私欲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法治化水平,人为地加速了社会发展进程,而遭致自然规律的惩罚。绝对的平等意味着绝对的贫穷。在这种寄希望“贤人治理”而忽视人性私欲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设计下,国家治理及民主法治化水平低下,而致美好初衷的“国有财产”被糟蹋、浪费、蚕食甚至被少数人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而据为私产。在此情形下,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国有制似乎似曾相识。也难怪有人将这一阶段称为封建社会主义。虽然,笔者不赞同用所谓的“封建社会主义”简单评价或否定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计划经济时期,但足以让我们反思这一历史阶段。  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失去了商品交易的基础,故在市场经济社会所存在的国家公私产的划分及其不同的法律规制也失去了意义。无论国有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国有财产,所谓的法律调整也沦为“清一色”。即便所谓的法律调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沦为政治主张、行政命令或计划的代名词。如同有学者所言,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使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命令或行政计划来得重要,既有的法律法规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并不具有法自身的权威性、独立性,甚至形同虚设。①因此,即便社会主义国家也曾经制定过《民法典》等,那也是民法典的异化,如果说其还具有法律色彩的话,更多地具有公法色彩,而缺失私法色彩。只有在把握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财产和法律的实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财产法历史。  当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各种因素,导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最终走向解体,逐渐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财产法历史也走向终结。与此对应的是,中国、越南等则采取了一种渐进的相对平稳的社会转型改革,国有财产立法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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