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夏雨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夏雨  页数:297  

内容概要

  《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以国别和国际为视角,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妥善解决的权力与权利配置、法律适用以及出现的若干新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归纳,并为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见地的参考性方案。

作者简介

夏雨,湖北公安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目前已在《武汉大学学报》、《求索》、《湖北大学学报》等核心学术刊物以及国际(ISTP检索)、国内重要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中英文研究论文近二十篇。参编2部教材。主持厅、市级科研项目3项,参与省、厅级科研、教研项目5项。本书为湖北大学校青年项目《跨国旅游的国际法问题研究》(060~090274)资助。

书籍目录

引言 一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现状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意义 三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思路 四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跨国旅游服务纠纷概述 第一节跨国旅游 一跨国旅游的概念 二跨国旅游的特点 第二节跨国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 一跨国旅游的发展推动了国际合作 二跨国旅游对国家主权体制形成制度性冲击 三跨国旅游凸显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 第三节跨国旅游服务法律关系 一跨国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跨国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四节跨国旅游服务纠纷 一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发生的必然性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含义和特点 三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主要情形 第五节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 一纠纷解决机制和类型划分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章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旅游投诉 一跨国旅游投诉的概念 二接受投诉的机关 三投诉的范围 第二节协商和解与调解 一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协商和解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调解 第三节仲裁 一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仲裁的概念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仲裁的优越性 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跨国旅游服务纠纷需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互联网使用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 一欧盟受理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网络机构 二加入欧洲非诉讼争议解决网络的实体 三ECC与EEJ—NET机制具体的运作程序 第三章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管辖权确定的新趋势 一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特别趋势——“国外旅游,回家诉讼” 二英美法系的做法 三大陆法系的做法 第二节互联网对跨国旅游活动管辖权的影响 一英美法系的做法 二大陆法系的做法 第三节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管辖法院具体形式的变革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肇始和概念 二小额诉讼程序解决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匹配性 三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别例 第四章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一 ——冲突规则 第一节跨国旅游合同的基本问题 一包价旅游合同 二旅游代办合同 三自由行 第二节跨国旅游合同准据法确立的一般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三节跨国旅游活动中主要类型合同的 法律适用 一旅游者与实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 二旅游者和旅游中间人之间的合同 三旅游中间人和实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 四旅游组织者和实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 五旅游者和旅游组织者之间的合同 第四节关于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 一《罗马公约》关涉旅游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罗马公约》关涉旅游合同的特别影响 第五章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跨国旅游统一实体法概述 一跨国旅游统一实体法条约涉及的范围 二跨国旅游统一实体法条约的效力 第二节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 二《公约》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第三节欧盟关于跨国旅游服务的统一实体法成果 一欧盟促进跨国旅游发展的主要阶段性成果概述 二调整旅游发展的标志性法律文件——《欧共体关于包价旅游、包价度假和包价旅行指令》 三规范旅游活动新模式的法律文件——《欧共体关于分时度假、长期度假产品、转售和交换的一些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指令》 第六章建立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一节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概述 二我国规范最详尽的纠纷解决方式 ——旅游投诉 三我国现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体制的评述 第二节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三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实基础 四我国建立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构想 第三节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具体建议 关于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实体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二关于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程序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三关于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冲突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处于使用率上升的态势。国际的和国内的、普通的和特殊的领域均有对应的调解规范产生。可以说,调解在各国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调解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不同形式。与和解一样,跨国旅游服务领域中的所有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且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其他类型的解决方式,如投诉、仲裁和诉讼中也同样可以使用调解方式,尤其是在旅游投诉中,调解是其赖以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以美国为例,在解决特定类型纠纷中,调解所占的比例是最高的。其中,合同纠纷的87%是由调解解决的。 不过,调解在各国存在立法程度的差异。有的国家是将调解视为了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对系统的制度;有的国家只是将调解作为非正式的民间性活动;有的国家则将调解看做一种特定的制度。所以,调解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中的运用难以脱离各国国情的烙印,它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 (二)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中调解的优越性 1.专业与中立的结合 调解是一种寻求第三方“调解人”帮助的纠纷解决方式。虽然调解与和解有很大的相似性,但调解与和解最大的差别表现为纠纷主体对冲突权益的处置及补偿办法的认同根源于第三方的劝导,调解常常是在无法和解、纠纷升级的时候适用的办法。调解人可以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担任。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中,除了传统的调解主体“法院、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具备专业水准的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调解。旅游行业组织在调解过程中或者不收费,或者收费,但费用低廉。而它们的加入使得调解在肯定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又带有了较强的“裁决色彩”,而这种裁决本身又是专业的、可信任的。 2.程序便利与结果合理的并重 第一,即使调解需要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调解本身却无须既定的程序。因其所内含的制度和规范的因素比较少,它的开始、具体步骤以及结果一般是伴随着纠纷主体的意志而变动和确定的,换言之,不必严格地依据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进行,不履行严格的程序步骤,不进行事实调查。第二,调解能从中立的角度客观地权衡利弊,寻找较为合乎情理的解决办法。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原则,调解可以以灵活的、非正式的方式凭借其平衡功能使案件取得合法有效处理。所以,从本质上说,调解是一种中间机制,既有程序上的灵活性,又有决断上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而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合理解决跨国旅游服务纠纷来说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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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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