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02出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67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正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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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正本)》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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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我很喜欢,好看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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