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学习问答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书编写组  页数:177  字数:156000  

内容概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研究室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赵雷、王翔、刘新林、陈扬跃、胡健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学习问答》,以问答的形式对反垄断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广大读者朋友们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学习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第三部分 相关资料及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995年美国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包含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第二,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本身并不能导致其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第三,在确认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时,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同等对待。该指南指出,如果一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合同有可能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会受到美国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该指南还指明了反托拉斯部门在运用合理分析原则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则。 第三,日本、韩国。日本和韩国的反垄断法均规定,该法不适用于被依法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即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依法”行使其权利,仍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198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将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分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不能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以及需要根据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判断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新的《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其将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分为四类:(1)关于许可范围的限制;(2)关于许可协议附随的限制和义务;(3)关于制造专利产品的限制和义务;(4)关于专利产品销售的限制和义务。新指导方针指出,许可人限制被许可人产品的转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原则上属于不公正交易方法,受反垄断法调整。专利许可协议中的其他限制不属于专利权人依专利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将依照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确定个案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对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限制,同样将依照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确定个案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第四,德国。《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0条规定,该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不适用于设立受关于行使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监督的著作权保护协会,不适用于此类著作权保护协会订立的合同和作出的决议,但以该类合同或决议为行使关于行使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所必需,而且已经向监督机关申报为限。 第五,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该法的规定。同时,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参考《欧盟96年条例》的规定,将技术授权协议内容区分为不违反“公平交易法”、违反“公平交易法”和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三种类型。同时,为防止挂一漏万,明确对不属于该原则所列举的技术授权协议,仍然可以按照“公平交易法”的相关规定,个案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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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答》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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