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以案说法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作者:沈亮  主编  页数:311  

内容概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案说法系列丛书》是华东政法大学著名教授沈亮先生多次带领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深入中国广大的农村进行社会调查,根据中国广大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编写的系列丛书。本书为丛书之一,关注三农问题,有针对性地以农村读者为主要对象,以生动的典型案例说明财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故事形式来增加可读性。

书籍目录

限制行为能力人  从事行为判效力祖辈赠与呈爱心  随意剥夺不为信离乡多年无音信  宣告失踪有法依室告失踪财产有人代管  失踪人债务从中支付宣告死亡法定条件  死亡者财产合理分割宣告死亡实未死  合理处置依法行未成年人应当受监护  法律规定依序确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  诉讼时已满年龄区别对待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已离婚夫妻分别情况负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有规定监护职责可委托  法律限制应关注精神病人需监护  负有责任不可推出资合伙有亏盈  承担责任讲公理合伙企业存债务  依法分担各自责建立合伙确定法律关系  解决纠纷依法承担责任加入合伙大伙事  私自同意不合法退出合伙依法行  选择途径按规定代理是法律行为  乱行使不能承认监护人有责任  法定代理不可卸精神病人无能力  指定代理负责任法律规定代理标准  无权代理应当撤销接受代理购电器有  效行为受保护“表见代理”虽拗口  具有效力当慎重利用他人实施行为  虽然隐名仍有权利复代理法律规定  维利益应当允许隐情出卖病牛少道义  承担责任应当法规定调解结论应履行  时效中断重新计诉讼时效会中止  法定事由当认可讨回赠画遇事难实现  延长时效法律讲正义碍于情面丧失时效  深刻教训应当汲取“除斥期间”法定名词  不予关注丧失权利不动产登记讲公信  擅自处分自己担后果动产尚未交付完  推卸风险不应该合法权利当维护  请求返回应支持随意停车不及时挪  移侵犯他人权利应当排除祖传房屋有权利人  擅自拆除需要恢复敲诈勒索损害合法权利  诉诸法院寻求法律帮助矿藏是国家财产  合法开采公民义务开垦荒地种果树  侵害集体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受保护  合法应用更应当加以关注相邻关系很重要  互相关照求和谐亲不亲同乡人  不让行太过分相邻土地多照应  乡亲互帮讲信义一己洋楼挡光照  妨碍他人当改正弟弟不当私自出售修车行  他人无过只能兄弟间解决原所有人抛弃奶牛失权利  拾得人勤照料取得所有权利拾得财物当归还  优良品德不应丢埋藏物有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才会正确出售黄牛含有牛黄  保护孳息法律公平主物从物相互依存  依法评判正确保护不动产添附所有权明确  给以适当补偿合乎道理刷错油漆成事实  形成附和依法行兄弟财产相混合  确认所有得补偿石材加工成石雕  添附劳动有价值共同出资购房屋  按份共有有效力物权、债权(合同权)均有优先权  先后顺序依照法律判断共同投资搞运输  利润分配按份额兄弟购车跑出租  如有问题得商议“共同管理”是原则  例外情形得排除三人购房属共有  协商一致得处分未签协议即购房  共同共有很合理合伙开店见成效  分清关系很重要夫妻财产商量处置  自行出售引起纷争没有约定担保方式  视作连带责任关系保证责任相当严肃  既然承诺就得履行保证责任有范围  事先约定有效力保证合同极其严肃  到期清偿理所当然保证义务法律规定  随意变更责任免除合同履行已完毕  保证责任即消灭联手欺骗第三人  无效保证有责任法律规定共同保证  份额确认自有分寸三个公司做担保  承担责任法规定保证期间未约定  承担责任有根据担保物权一经确定  优先受偿理当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予以保障主债权效力是基本  影响担保看法律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承担责任仍有规定可寻担保范围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依法规定担保财产出现毁损  分清责任合理处置合同约定担保责任  债权转移不改保证人保、物保并存时  物保优先为原则主债务如期履行  担保物权即消灭抵押权有先后  依法登记有优先“流质条款”违背法律  按约还款才是正确学校设施为公益  用作抵押不允许    林木抵押应登记  没有登记失效力租出的房屋再抵押  权利前后应当分清“流质约定”无效约定  实现抵押依法履行抵押物已办登记  设权利应当尊重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能随意进行改变抵押担保约定范围  分清责任合理承担被抵押的母牛产小牛  天然孳息属抵押人虽然同为债权人  拥有抵押优先偿被抵押物品在变质  债务人提前偿债务抵押权转让有规定  遵守规定进行很重要抵押物登记很重要  基本程序很简洁抵押法律关系中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规则建设用地抵押新建房屋  抵押权实现区别处置土地承包权约期抵押  不能任意改变土地属性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  权单独抵押法律禁止物权法规定新抵押方式  “浮动抵押”设定权利义务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有要求抵押合同属副合同  单约期限有违法律地役权合同规定严格  登记与否效力有别允许他人在自己地里挖沟  享受权利于法于理有据登记的地役权应受保障  随意剥夺构成违法侵权地役权单独抵押  不合法律属于无效权利义务对应成立  形成损失应该赔偿没有注销的地役权  不能对抗第三人有约定就得遵循  地役权有可能消灭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财产  善意取得第三人应给予保护实际占有是一种状态  公力救济应予合适处置起贪心恶意占有  搞丢失应该赔偿养动物具有责任  咬伤人需要赔偿他人姓名不得侵犯  报复冒用构成侵权企业名称不得冒用  构成侵权应予赔偿私用他人照片做广告  侵犯他人肖像合法权毫无根据宣扬他人是小偷  侵犯他人名誉权利应受罚集体荣誉集体享受  一人独占构成侵权商店私自限制顾客自由  违反法律应予顾客赔偿他人亲密行为属隐私  随意公开就有侵权嫌疑人虽死人格权仍然存在  随意侵犯法律不能允许哥哥背着弟弟操办父亲后事  牵涉亲属权侵权应给予赔偿医院过错致使亲子下落不明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以慰心灵家养狼狗管理不妥有责  故意激怒引起伤害也有过亲人骨灰遭遗失  侵权诉讼得赔偿选择错误分娩方式  致使婴儿残废担责扔石子扔出重大危害  要赔偿共同承担责任输血感染艾滋病  医院除责要举证水质污染毒死甲鱼  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灭蚜灵”药死大棚桃树  生产商可诉但有免责事由高压电电人致残  电力公司应当负责果园陷阱致人骨折  拒绝赔偿法律不许被害人死亡可诉请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予以当事人明确标准错抱女婴让人伤心  请求精神赔偿有理酒后坐车成残疾  分清责任讲道理前丈夫侵害名誉权  前妻子依法维权精神受损害应予赔偿  漫天要价法律不支持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  可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在公车上致残应赔偿  全面考虑依法律规定赔偿金可定期赔付  确定担保为必要条件铁门突塌砸人致伤  不能举证应当赔偿损害赔偿数额有标准  直接间接损失共同计算起争执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有责任不存在减免理由酒瓶从天而降砸死小孩  举证排除责任区别对待被害人合法利益有特定性  特殊规定予以特殊保障钓鱼竿碰到高压线人伤残  给予赔偿合法合情合理争执中使人丧失劳动能力  依法给予补偿完全应当牛奶变质导致损害  厂商双方都有责任生日受伤请求赔偿  符合法律法院支持公共场所进行施工  存在疏忽致伤有责为讨工资组织集会  致人损害应当担责药剂泄漏殃及鱼塘  给予赔偿理所应当因盗受伤责在己  仓库免责有道理高空坠物太危险  过错推定同负责高压电线危险大  触电受伤得赔偿多因一果致伤害  依法判断分主次盗割电线致重伤  自作自受自担责遗失鼠药致使无辜者中毒  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于理有据丢弃危险溶剂不该  致人受伤赔偿应该危险物运输责任重  途中致害承担责任占有危险物责任重大  造成危害共同承担责任环境污染害大众  积极举证求保护环境污染当治理  恶意“求偿”法不容饲养动物造成侵权  承担责任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负有责任  不存过错当可免责他人招惹造成损害  他人不明主人有责抛弃、遗失、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分别情形给予不同处理爱美女性做美容  造成损伤获赔偿产品质量致伤害  误工费用也要赔高度危险导致瘫痪  家属陪护理所应当赔偿费用合情合理  于法有据法院支持受伤害渐显危害程度  得确诊法律仍然保护受害人也存过失  两相抵减轻责任后记

章节摘录

祖辈赠与呈爱心随意剥夺不为信基本案情肖佳自幼深得其外祖母李微微的疼爱。2005年冬天,肖佳(8岁)在其外祖母家里居住。李微微对肖佳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外祖母以肖佳的名义在银行为肖佳存上1万元,并告知肖佳。肖佳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2006年6月外祖母去世,其子女三人在分遗产时,肖佳的母亲提出其母为肖佳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当归肖佳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其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肖佳母亲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该1万元存款应当归肖佳所有,不应当做遗产分配。案例评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是,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肖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外祖母赠与肖佳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李微微的意思仅在于鼓励肖佳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肖佳上大学为目的而赠与。因此,肖佳接受李微微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肖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本案中,1万块钱存款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应该归肖佳所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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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以案说法》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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