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名研究

出版时间:2009年3月1日  出版社:北京燕山出版社  作者:尹钧科  页数: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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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秦汉时期的北京地名、魏晋北朝时期的北京地名、隋唐五代时期的北京地名、辽宋金时期的北京地名、蒙元时期的北京地名、明代的北京地名、清代的北京地名。

作者简介

  尹钧科,1941年生,山东莒县人,共产党员。1968年、1981年两届北京大学地理系研究生毕业,师从侯仁之教授攻读历史地理学,硕士学位,擅长北京历史地理和地名研究。著有《北京历代建置沿革》、《北京历史自然灾害研究》等著作。1997年,与人合著的《中华古地图珍品选》获全国测绘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发表专题学术论文百余篇,科研成果总量在200万字以上。1993~1999年,任现职,并兼任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历史地理》编委、中国古都学会理事兼副秘书长等职。  孙冬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历史地理与古地图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地理学会理事。  1961年11月生于河北省雄县。  1987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地理系历史地理与地名学专业,硕士学位。  1987年7月——2003年2月在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工作。1999年晋升研究员。主要从事地名学基础理论、地名标准化、北京及周边地区历史地理研究。  2003年2月到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工作,主要从事北京历史地理、地名学与北京历史文化研究。2008年获得政府特殊津贴。

书籍目录

绪论/1第一章 北京地名发展史略/10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北京地名/12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北京地名/21第三节 魏晋北朝时期的北京地名/31第四节 隋唐五代时期的北京地名/42第五节 辽宋金时期的北京地名/56第六节 蒙元时期的北京地名/79第七节 明代的北京地名/92第八节 清代的北京地名/104第二章 北京地名的命名/112第一节 北京地名专名的命名/112第二节 北京地名通名的命名/120第三节 北京地名命名的系列化/126第四节 北京地名命名的雅化/129第五节 北京地名命名的简化和衍化/131第六节 北京地名的别名雅号/133第七节 北京地名命名的标准化/134第三章 北京地名的分类/138第一节 北京地名分类的意义/138第二节 北京地名分类的依据和原则/139第三节 北京地名分类的方法/144第四节 北京地名分类方案/142第四章 北京地名的功能/156第一节 北京地名的普通功能/156第二节 北京地名的特殊功能/161第五章 北京地名的演变/172第一节 北京地域名称的演变/172第二节 北京政区名称的演变/174第三节 北京城及宫殿名称的演变/186第四节 北京胡同名称的演变/188第五节 北京郊区村落名称的演变/190第六节 北京山水名称的演变/199第六章 北京地名的特点/217第一节 北京地名的“大气”/217第二节 北京地名的“皇气”/219第三节 北京地名的“官气”/223第四节 北京地名的“民气”/225第五节 北京地名的“文气”/227第六节 北京地名的“武气”/230第七节 北京地名的“雅气”/233第八节 北京地名的“古气”/235第七章 北京地名的分布/238第一节 地名分布状况的载体——地图/238第二节 北京地名的数量和密度/240第三节 北京地名分布的基本规律/248第八章 北京地名的语源/252第一节 北京地名语源的基本特点/252第二节 汉语地名中的地域色彩/259第三节 非汉语地名的遗存痕迹/268第四节 地名语源的相关性推测/270第五节 地名语源的真伪俗之别/278第九章 北京的地名群/290第一节 地名群的基本概念/290第二节 北京地区典型的地名群/291第十章 明代北京地名考略/311第一节 历史地名的概念及其价值/311第二节 《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地名考略/313第三节 《宛署杂记》地名考略/332第十一章 北京地名的研究/348第一节 北京地名研究的历史回顾/348第二节 近六十年来的研究进展及未来趋向/367第十二章 北京地名的管理/375第一节 历史上的北京地名管理/375第二节 近六十年来的北京地名管理/379参考文献/392后记/400

章节摘录

  定义一个概念时,必须充分考虑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内涵越小则外延越大,内涵越大则外延越小。如果不对“什么是地名”加以足够的限定,最容易导致内涵过小而外延无限,上述四种定义大体都存在着这样的弊端。在目前尚未出现理想的地名定义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地名的指地性、公有性、社会约定性,是必须考虑的三个限定条件。第一,指称某个地域或地理实体,是地名的基本功能;第二,一个名称可能是少数人率先提出来的,但社会的约定是地名形成与使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全社会的认可而不是部分人群的意志,而国家的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种约定。第三,地名是社会公有的名称,而不是属于某一部门、某一团体、某一机构的私有名称,即使是由其他专有名称派生的地名,也要服从社会的约定,以此保证地域命名与地名使用的公平性。当代社会用某个企业作为道路街巷名称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把一个私有名称强加给社会公众、迫使大家为该企业多方宣传的侵权行为。此外,定义中还要指出地名的语言学属性。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尝试做出这样的定义:地名是产生于社会约定、属于整个社会公有而不是部分人群所有、指称特定地域的专有名词或词组。这样,就基本可以排除所谓“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以及用现在仍然存在的某个私人或集团的名称为桥梁、道路、居住区命名,减少地域命名中的不公平,为地名工作和地名研究划定一个清晰的范围。例如,“二七剧场”是部分人群所有的建筑之名或单位名称,不属于地名的范畴;但是,由它派生的“二七剧场路”却是属于整个社会公有的地名。若把上述三个限定条件作为区分“地名”与“非地名”的准绳,相信能够有助于澄清地名定义的许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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