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

出版时间:2009年11月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室井力,芝池义一,浜川清  页数:299  译者:朱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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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一套以翻译作品为主的法学丛书。关注法律出版的人们都知道,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法律翻译作品的出版差不多达到了百年来的一个高潮。无论是综合性的如“外国法律文库”(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世界法学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法学名著译丛”(上海人民出版社),还是专题化的如“宪政译丛”(北京三联书店)、“宪政经典”(北京大学出版社)、“公法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以及以国别为依据者如“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均为法律出版社),甚至某个学者自成系统者如朱苏力教授主持的“波斯纳文丛”……林林总总,蔚为大观。这种法学的大规模“进口”对于开阔学界视野、深化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以及推进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过,仔细观察,尽管数量不少,但是法律译著的选题品种却仍有其缺陷。最突出的一点是,大多是一些理论和学术色彩较重的作品。由于致力于经典、名著的引进,选材不免惟学理高深者是取,这样,那些贴近社会生活的、具有相当人文色彩的作品就不多见了。偶尔有几本也由于选目不当或翻译粗劣而不能形成气候甚至败了读者的胃口。这种情况不仅导致法学译著的读者面的狭窄,而且也会带来相当的误导,人们会以为这就是外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全貌。甚至对于那些试图打探门径、有所取益的行外学者读到这样的书也往往望而生畏、如坠五里雾中。法治建设应该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如果没有其他领域的人士和国民的广泛参与,靠法律界孤军奋战,难有成效也是必然的。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逐条注释1993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著作,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具体条款乃至具体的法律词汇用语在立法过程中的由来,以及在适用阶段学说和判例对其内涵构成的影响。

作者简介

室井力,1930年11月1日出生于日本兵库县。先后毕业于冈山大学法文学部和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历任冈山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1966年任名古屋大学副教授,1968年升任教授,1993年至20004年间担任名古屋经济大学教授。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2006年6月8日去世。

书籍目录

前言凡例翻译说明行政程序法总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适用除外)  第四条(对国家机关等的处分等的适用除外)第二章  对申请的处分  第五条(审查基准)  第六条(标准处理期间)  第七条(对申请的审查、答复)  第八条(理由的明示)  第九条(信息提供)  第十条(公昕会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一条(多个行政厅参与的处分)第三章  不利益处分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二条(处分的基准)  第十三条(作出不利益处分之前的程序)  第十四条(不利益处分理由的明示)  第二节  听证  第十五条(听证的通知方式)  第十六条(代理人)  第十七条(参加人)  第十八条(文件等的查阅)  第十九条(听证的主持人)  第二十条(听证的期日中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陈述书等文件的提交)  第二十二条(续行期日的指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出席等情况下的听证终结)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以及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再次听证)  第二十六条(经听证后作出的不利益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复议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作出解除高层管理人员等任命的不利益处分之前的听证等特例)  第三节  辩明机会的赋予  第二十九条(赋予辩明机会的方式)  第三十条(赋予辩明机会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一条(有关听证程序的准用)第四章  行政指导  第三十二条(行政指导的一般原则)  第三十三条(与申请相关的行政指导)  第三十四条(与许可认可等处分权限相关联的行政指导)  第三十五条(行政指导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以多数人员为对象的行政指导)第五章  备案  第三十七条(备案)第六章  补则  第三十八条(地方公共团体的措施)附则附录:日本国《行政程序法》全文索引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3.本法的目的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以及提高其透明性……,以此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因此,本法的终极目的为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其具体内容如下。行政决定的事前程序可分为以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程序(权利保护程序)和建立在民主主义基础之上以广泛听取国民、居民的意见为目的实施的程序(参与程序),本法只规定了权利保护程序而未规定其他程序。具体而言,参与程序色彩较浓的行政规范(政令、省令等)的制定程序、规划的制定程序以及公正程序如招投标程序等内容未在本法中加以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的文字规定表现了上述的内涵。而本法的直接目的可以认为是被设定在“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其透明性”方面。此外,此处所谓的国民,不限于具有日本国国籍的人,也包含外国人。4.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其透明性(1)所谓“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是指行政的意思决定内容及其过程不能由行政执行者的偏见所左右,也不能偏向特定人员的利益。从法律论的角度而言,依据法的规定运行的行政便成为合法行政,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可实施裁量,或者原本就不具备法律规定时,行政的意思决定内容及其过程必须做到公正。本法制定之前,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尚不完备的时期,“行政程序的公正”、“公正的行政程序”是一个目标,在本法已经制定的现在,通过依据本法实施“行政运营”,行政决定的内容及其过程中,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当然,依据个别实体法的规定所进行的行政,即行政“运营”的合法性也获得了保障。

后记

这是一本逐条注释1993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著作,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具体条款乃至具体的法律词汇用语在立法过程中的由来,以及在适用阶段学说和判例对其内容构成的影响。在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注释法学”曾是一个具有很强烈贬义倾向的词汇。自1980年代后期起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法学界的研究有一种倾向,即用实定法的条款来说明现行政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用既存的政策内容来解释实定法的具体条款。对此研究倾向持批判态度的学者将其称为“注释法学”。的确,这一称呼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法学事实上处于政治侍从地位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尽管在其背后客观上存在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种种演进和变迁的复杂因素,但毫无疑问,其反映出法学自身无法自立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对“注释法学”批评的武器,在当时基本上借助于自然法的思想和价值观。然而,问题是,法律分析和法学研究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运动,其更多的还需要与法律运用的实务活动紧密相连,其与实定法,尤其是法典法规文本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是一个肯定需要回答的问题。说得实在一点,至少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现行法条,以此为基点寻找思想理念价值与现实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法典中的条款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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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希望能看到更多的逐条释义
  •   日本行政程序法系统把握大有帮助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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