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实务

出版时间:2004-5  出版社:武汉出版  作者:胡宗山  页数:134  

内容概要

  事业发展呼唤人才,人才推进事业发展。人才来自于人民群众之中,成才存在于各项事业的岗位之中。只要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有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人,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这是科学的人才观,是对那种唯学历、唯资历,唯身份人才观的摈弃。社区工作者不要看不起自身从事的社区工作,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已给了社区工作应有的地位,社区工作者只要在社区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就能成才。社区工作能造就人才,社区工作者也能成为人才,这是科学人才观的实践结论。培养社区人才,是培养与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能力的更高要求。成为社区人才应成为社区工作者的追求。不久的将来,社区工作这块领地定会出现人才辈出、群星璀璨的局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一、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定关系二、政府组哛与居民委员会关系的错位三、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关系的调整第二章 指导社区民主选举一、选举准备工作指导二、选举操作过程指导三、选举后期工作指导第三章 指导社区民主决策一、指导居民会议的组成二、宣传和保障居民会议的权力三、指导社区建立和完善居民会议决策机制四、指导社区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第四章 指导社区民主管理一、指导社区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二、指导社区完善居委会管理工作机制三、指导社区建立居民参与机制四、政府为社区民主管理提供基础条件第五章 指导社区民主监督一、指导社区制定和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二、指导重要的民主监督活动

章节摘录

  第一章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城市社区,扩大基层民主就是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基础性制度条件。  一、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定关系  关于城市居民自治的法律基础,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二是1989年12月26日通过、199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宪法》与《居组法》对居民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关系作了明确界定。  (一)《宪法》对政府组织与社区治组织关系的界定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城市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作了原则性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扩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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