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全程应试辅导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北京维恩会计考试研究中心  页数:250  

前言

  一、会计的职业发展之路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一名财务人员而言,科学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是事业成功的必备。  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从低到高依次是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而要获得上述职称,首要的条件就是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可以说,会计人员要实现自己的职业规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就是铸就职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块基石。  二、会计考试方法谈  要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方法有很多种,根据我们多年的会计考试辅导经验,三段学习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三段学习法要求大家按照看书、做题、模拟考试等三个阶段进行复习备考。整个复习备考的过程中,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任务,需要不折不扣地去完成。  第一阶段,认真地阅读指定的考试教材。指定教材是最全面、最权威的资料,考试试题依据指定教材命制。尽管不少参考书都提供了诸如“考点解析”等内容,但是充其量只能够帮助读者指明重点、加深记忆等,无法代替教材,因此第一步就是踏踏实实地通读教材。  第二阶段,进行各章节的习题演练。阅读指定教材仅仅是初步掌握知识结构,这还不够,必须把知识转化为解题的能力,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习题演练。建议大家多买几种附有章节练习题的参考书,最好配有答案和答案解析。当我们学习完指定教材的一章内容之后,应该马上进行本章的习题演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学习的效果进行检查,迅速发现问题。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信息反馈的过程。  第三阶段,必须进行最少两次模拟考试。因为正式的考试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在固定的时间内对解题能力的考查,它要求考生必须达到一定的正确率和速度。我们可以找一个与考试环境近似的环境,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在模拟考试之后,需要重点总结哪些知识需要重新巩固,哪些属于会做但由于习惯性错误而做错的,以便在实际考试中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内容概要

紧扣大纲,同步开发  本书严格依据2011最新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充分体现了教材的最新变化与要求。  归纳重点,学练结合  本书针对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进行了深入的提炼与讲解,并结合近三年的考试真题予以全方位分析,帮助读者迅速掌握考点,提升解题能力,事半而功倍。  规范命题,深度解析  本书严格依据近年考试的题型、题量与难度,命制了每章同步练习题及三套模拟试卷,精准预测考试的重点、难点与热点,百分之百的深度解析,百分之百的考点覆盖。  答疑解惑,祝您成功  本书作者团队设有专线电话和邮箱,对于读者在阅读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本书的作者将给予及时、准确、细致的解答与服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押题预测试卷(一)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押题预测试卷(二)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押题预测试卷(三)

章节摘录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上述各类主体中,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主体。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例如: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规制主体,例如: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  (2)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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