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与案例分析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郑晓琴、 等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郑晓琴  

内容概要

《 条文释义及案例分析》内容简介: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生活来源时,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者在性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筹资渠道、待遇水'平、申请程序上均有本质差别。社会保险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筹资来源于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被保险人的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作者简介

郑晓琴,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律师、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渠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长期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积累了大量工伤认定工作实践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例:2011年10月6日上午10时30分,赵某在公交车站乘坐12路公共汽车到公司上班,在公交车站下车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小轿车撞倒,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口腔外伤,腿部严重受伤。2012年3月5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视同工伤,并送达了工伤认定通知书。2012年4月3日,公司为赵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12年5月,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赵某为十级伤残。赵某不服,认为自己的伤情应为八级伤残,是因为公司从中作梗才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因此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案例分析:本案中,虽然申请鉴定的主体是赵某的工作单位而不是赵某本人,如严格依照本条的规定,赵某不能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但实践中,赵某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结果直接影响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鉴定结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赵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相关规定:《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鉴定结论变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除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文释义: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进行的鉴定,是工伤职工应否享受或应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应否调整工作岗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科学、客观依据。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有效地保护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诸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血缘关系,或者属于同学、老乡、朋友等相识关系,或有私自会见、请客送礼、债权债务等直接财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客观公正的,经有关当事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申请,有关部门或者负责人决定其不参与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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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及案例分析》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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