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作者:秦新承  页数:293  字数:240000  

内容概要

《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支付方式发展演变的角度审视、归纳诈骗犯罪相关立法规律。第二,研究方法上,突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第三,理论观点上,根据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的影响,在分析传统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一些作者自己的观点。本书由秦新承著。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选题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三、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支付与支付方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支付方式
一、商品支付方式
二、货币支付方式
三、金融票证支付方式
四、电子支付方式
五、第三方支付方式
第二章 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立法
第一节 货币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立法及特点
二、货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犯罪立法演变
三、货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特点
第二节 金融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信用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二、信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三、票据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四、金融票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特点
第三节 电子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电子支付发展概况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三、电子支付方式与相关立法
第三章 境外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第一节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英国支付方式之演进
二、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第二节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日本支付方式之演进
二、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一、台湾地区支付方式的演进
二、台湾地区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第四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
第一节 支付方式演进下的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一、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
二、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第二节 法益保护的平衡与完善
一、法益保护的平衡
二、法益保护的完善
第三节 实践与理论的错位
一、相关司法解释
二、《解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
第一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犯意的影响
一、票证支付方式对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影响
二、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罪犯意认定的影响
三、过失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意
第二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体要件的影响
一、诈骗罪主体的立法演进
二、支付方式对诈骗罪主体的立法影响
三、打击单位犯罪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第六章 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要件的影响
第一节 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一、诈骗罪:纯正数额犯
二、司法解释的突破
三、关于小额涉众诈骗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方式对被害人行为特征的影响
一、交付与处分的区别
二、是交付而不是处分
三、是“不受胁迫地交付”,而不是“自愿交付”
第三节 信用卡支付方式对“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影响
一、“交付意识”必要说的重要地位
二、认定诈骗不需交付意识:以机票款诈骗案为例
三、对必要说主要理由的分析及对交付要件的重新建构
四、结论与余论
第七章 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消费积分支付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消费积分支付及其主要特点
二、典型案例及认识分歧
三、法理分析
第二节 虚拟货币支付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
一、虚拟货币支付方式概述
二、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三、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第三节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一、预付卡支付及其主要特点
二、预付卡支付与诈骗行为性质认定: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三、预付卡支付方式对诈骗罪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
第八章 当前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第一节 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一、将诈骗罪调整为非纯正数额犯
二、刑法条文完善构想
第二节 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二、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第三节 增设罪名、罪状惩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
一、增设制作、传播用于非法目的的计算机程序罪
二、立法打击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二、货币支付方式  顾名思义,货币支付方式是以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货币作为履行对价义务的支付方式。货币是在商品由个别交换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商品支付方式弊端凸显并成为商业发展桎梏的情况下产生的。关于什么是货币,马克思这样认为:“等价形式同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的商品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在这里,马克思谈到了一般等价物的出现规律。此后,马克思又指出了担纲货币角色的特殊商品由不确定到固定于某几种金属的历程。“这种一般等价形式同引起这个形式的瞬息间的社会接触一起产生和消失。这种形式交替地、暂时地由这种或那种商品承担。但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这种形式就只是固定在某些特定种类的商品上,或者说结晶为货币形式。”有学者据此总结认为,所谓货币,就是独占地、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根据货币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看出,在界定货币定义时至少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货币适用的区域性。尽管目前已有关于建立世界统一货币的设想,但就当前而言仍是比较遥远的事情,也就是说货币仍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二是流通的强制性,即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并不像商品支付时代可以在山羊或斧子中随意选取或经常更换,而是由一个国家或区域强制流通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鉴于此,笔者认为,货币应当是由一个国家或区域强制流通并在该国家或区域内独占、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关于货币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曾这样表述:“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尽管金银具有充当货币的天然优势,但在我国货币史上,金、银、铜、铁等金属并非最先担纲货币的角色。据史料记载,我国货币正式产生于父系氏族公社后期。据《管子·揆度》,尧舜时“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管子·国蓄》:“玉起于禺氏,珠起于赤野………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盐铁论·错币》:“夏后氏以玄贝”,“周人以紫石”(美玉)。由此推断,我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货币是以珠玉形式存在的。及至后来,金、银等金属不易磨损、品性稳定以及数量较少的天然优势逐步为人们所发现,并渐次成为世界各国确定一般等价物的首选物品。但近百年来,经济总量的激增令国家的货币需求量急剧上升,由于金银资源极其有限、携带很不方便,加之金银在频繁换手、流通中仍存在着自然磨损及人为削减现象,这些因素的集合共同推动了代为行使金属货币职能的信用货币(纸币、硬币)的产生。当然,由于信用货币本身不具商品价值,因此需在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强制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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