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何晓雁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相关内容。全书共13章,内容包括土木工程法规概论、土木工程程序法规、土木工程从业资格法规、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内容。
本书主要作为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或土木类其它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从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
1.紧密结合当前土木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高等教育改革、专业范围和方向调整、课程设置、学时的实际分配而编写,堪称土木工程专业的前沿教材。

作者简介

何晓雁,内蒙古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材试验室主任。期间,主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六项,参编地方规范一部,发表国内高水平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1 土木工程法规概论 1.1 法的概述 1.2 土木工程法规体系 1.3 土木工程法规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1.4 土木工程法规的构成、作用和实施 2 土木工程程序法规 2.1 建设程序概述 2.2 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 2.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3 土木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3.1 土木工程从业资格法规概述 3.2 土木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3 土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3.4 土木工程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 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4.1 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 4.2 土木工程设计标准 4.3 土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 4.4 土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4.5 土木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5 土木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5.1 土木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5.2 土木工程发包承包概述 5.3 土木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5.4 土木工程招标 5.5 土木工程投标 5.6 土木工程开栎、评标和中标 6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6.1 土木工程合同概述 6.2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概述 7 土木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7.1 土木工程质量概述 7.2 质量体系认证 7.3 政府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7.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7.5 土木工程竣工验收 7.6 土木工程质量保修 8 土木工程监理法规 8.1 土木工程监理法规概述 8.2 土木工程监理规定 8.3 土木工程监理与各方的关系 8.4 土木工程监理规范 8.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9 土木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9.1 土木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9.2 土木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制度 9.3 土木工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 9.4 土木工程安全保障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0 土木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法规 10.1 土木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法规概述 10.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0.3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0.4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0.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 土木工程其他法规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泫》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 12 土木工程纠纷法规 12.1 土木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2.2 民事诉讼制度 12.3 仲裁制度 12.4 调解、和解制度以及争议评审 12.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3 土木工程法律责任 13.1 法律责任概述 13.2 土木工程常见的法律责任 13.3 土木工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习题答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4)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 ①有关机关应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强调的是,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的对象是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所做的内部处理,包括两种情况: a.本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但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b.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涉嫌犯罪,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事故发生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①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从而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4)处理结果的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经实践表明,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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