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卓建研究生论丛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卫东 编  页数:346  

前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创建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现在已经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  法学院现已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招生授予权,目前设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法律史7个博士学位专业,同时设立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专业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刑法学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拥有广泛影响;民商法学是法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法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l0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和法律硕士授权专业。  我院研究生教育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建立了多层次的培养体制。目前共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博士、博士后、单独考试、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历攻读硕士学位等七个培养层次,为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培养了大批高层次的人才。  法学院是知识的殿堂、人才的摇篮,是所有吉林大学法学人、法律人的心灵家园。近年来,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蓬勃发展。从2001年至2008年,法学院共招收并培养了博士生610人、法学硕士2178人、法律硕士988人。无论是生源质量,还是数量,在国内都名列前茅。

内容概要

  法学院现已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招生授予权,目前设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法律史7个博士学位专业,同时设立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专业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刑法学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拥有广泛影响;民商法学是法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法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l0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和法律硕士授权专业。我院研究生教育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建立了多层次的培养体制。目前共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博士、博士后、单独考试、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历攻读硕士学位等七个培养层次,为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培养了大批高层次的人才。

书籍目录

序言1.当全球化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全球化时代的道德自主性与法律自主性2.行政自制的三层结构——和谐社会的行政之维3.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司法认定4.反腐败侦查制度的优化配置与实现模式问题研究5.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概念探析6.规范·事实·刑事正义——在删机上恶意取款的刑法学思考7.被害人概念之整合8.论军人执行违法命令行为的刑事责任9.犯罪客体的地位研究10.英美证据法学理性主义传统11.英国检警关系对中国的启示——兼论中国检警关系的构建12.死刑一审程序特殊性研究13.试论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范围和计算方式14.违反强制性规范契约的立法嬗变及规律性启示15.物权法的价值分析16.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17.我国无形财产权立法模式的选择18.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应与法律相悖——从高法对婚姻法第2l条的解释谈起19.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论纲20.二重无权抗辩研究21.经济补偿金制度三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评析22.区域群体的城乡衔接: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2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质疑24.国际文化贸易的价值冲突和法律选择——由近期中美文化产品进口纠纷引发的思考25.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调整机制

章节摘录

  具体而言,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一种“正义而又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以及通过这一优良的社会公共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各要素、各方面或各层次之间的融洽互动和协调发展之理想状态,甚至还包括社会精神生活和社会全体成员个体的精神心理状态的和谐安宁状态”。①由此不难看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诸种关系,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经济主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等一系列关系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因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运行尽管离不开作为私人主体的公民个人之间、经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调共存,但更为重要的乃至于起支柱作用的是作为私人主体的公民与作为公共主体的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共秩序的结构根基就是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博弈,如果缺少了作为公共主体一方的政府,“社会公共秩序”就不再成其为“公共”秩序,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构想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参与方。  既然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那么政府行政权的运行状况也就成了实现和谐社会理想的重中之重。实际上,行政权由于其固有的某些特性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扰乱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正常关系,从而成为和谐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因为,行政权就其实质而言,不啻为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力量。由于行政权是一种带有支配、命令、强制等特性的权力,故其行使本身对于承受者就蕴含着某种可能的侵犯性;再由于行政权的行使者基于公务需要,往往被赋予较宽幅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又致使行政权的运用具有某种扩张性、任意性;而且,行政系统内部层级式的机构设置方式、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决定其纵向上的支配力明显强于横向上的制度力,习惯于排拒内外干预,把某种意志一贯到底,而缺乏自律自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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