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研究第4卷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孙B,葛勇平 主  页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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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德国法研究》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德国法研究所与法学院主办,由德国法研究所主持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德国公法、私法各领域的法律、政策等问题;主要栏目有学术专论、理论实践、法律法规、研究综述与发展动态等;主要特色是既注重理论研究,也兼顾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国内外学者、专家大力支持下,《德国法研究》分卷出版,酌情设立专题研究栏目,其语言为中文与德文,面向从事德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专家、司法人员及爱好者,也可作为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卷首语:人情与商情的博弈 德国公司法与金融法专题 学术专论 理论实践 法务讲坛 法律法规 法苑杂谈 研究综述 发展动态附录1附录2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发展到如今的是“《民法典》第826条下违反公序良俗侵害公司利益的一类特别案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31条相互竞合的内部责任”,这种具有本质性的变化表明了这一点。本案还属于康采恩法案例发展的早期,应该根据当时德国法学的讨论对此案进行评述。当时,德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致观点是:在存在康采恩关系时,如果控股公司损害了附属公司的利益,并由此使附属公司失去了清偿能力,那么,控股公司就必须赔偿附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却又有差别,一种是上文提及的所谓的“结构性康采恩责任模式”,另一种是所谓的“行为责任模式”。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也放弃了其原先采用的结构责任模式,转而采用行为责任模式。其实,根据德国目前的康采恩责任判决,没有任何一起案例绝对属于所谓的结构责任模式或行为责任模式,相反,它更应该属于两种责任模式的结合。因为在两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构成康采恩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了康采恩结构,而要求康采恩中的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在德国就不可能存在这么多的康采恩,在美国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超级跨国公司。因此,在存在康采恩结构的情况下,其控股公司向子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还离不开一个前提条件,即控股公司因其控股关系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同样,在行为责任模式中,控股公司之所以能够对其子公司进行具有毁灭生存性质的侵害,是因为它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即在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之间存在着康采恩结构。另外,从本质上分析,康采恩责任类似于中国常说的“揭开公司面纱”,两者的结果相同,即股东都必须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当然两者之间也有差异,即两者的论证角度是不同的,在康采恩责任中,是根据关联公司的特点来论证股东的直接责任的,而在普通的“揭开公司面纱”案中,则是从滥用法人特征这一角度来论证这一点的。由于两者本质相同的这一特点,所以康采恩责任通常被视为“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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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研究(第4卷)》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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